提醒告诫!滨州各小区注意,事关电动车充电价格!

时事   2024-11-01 08:30   山东  

10月30日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

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详细内容如下


全市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电动自行车充电价格秩序,促进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遵守价格法规,学习价格政策。各相关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关于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39号)等价格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价格自律。
二、严格明码标价,价费分离公示。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或充电设施旁的显著位置制作公示牌(栏)等方式,向用户公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服务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价格发生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采用图片、动画等生动易懂方式展示收费方式和水平,便于用户快速准确理解。
三、落实分类电价政策,让利小区居民。
(一)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0.5550元/千瓦时)计收充电电费;
(二)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
(三)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四、合理确定服务费用,提高服务质量。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自本次提醒告诫发出之日起,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价格行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请广大消费者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投诉举报。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



来源:滨州市场监

编辑:王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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