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标准和范围
第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对个人消费者购买2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吸油烟机、洗碗机、打印机、空气净化器、电饭煲、微波炉、净水机、扫洗地机、电风扇、电磁炉等17类家电产品和手机、电动自行车给予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补贴标准为产品最终售价的15%,对购买1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额外再给予产品最终销价5%的补贴,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上述产品若无能效或水效标识的可按照15%标准补贴)。酒店电视终端补贴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手机补贴标准为产品最终售价的20%,每部补贴不超过500元。电动自行车补贴标准为最终售价20%,每辆补贴不超过500元,对交回老旧锂离子电池电动自行车并换购符合国标的铅酸电池电动自行车,额外再给予100元补贴。
第二条 以旧换新补贴产品范围包含家电品类有:冰箱(含冰柜、冷藏柜等)、洗衣机(含干衣机、挂烫机等)、电视机(含激光电视、投影仪等)、空调(含家用中央空调、立式、挂式空调、一体空调等)、电脑(含台式机、一体机、便携式笔记本电脑、学习机等)、热水器(含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空气能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燃气壁挂炉等)、家用灶具(符合《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35848-2024国家标准)、吸油烟机、洗碗机、打印机(含复印机)、空气净化器(含加湿器)、电饭煲(含电饭锅、电压力锅等)、微波炉(含光波炉、蒸烤箱、厨房一体机等)、净水机(含直饮机、茶吧机、热水器等)、扫洗地机(含扫地机、洗地机、吸尘器等)、电风扇(含空调扇、电暖气等)、电磁炉(含电陶炉)和手机。以旧换新后的电动自行车需符合《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43854-2024)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最高时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不超55kg、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等。
第二章 补贴规则
第三条 按照国家超长期国债资金下达95%、自治区财政配套5%,综合考虑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占比、人口占比和电动自行车、家电保有量等情况进行资金分配,直接将资金下发至五市,各市、县(区)不再安排配套资金,不提高补贴标准。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资金采取“先到先得、补完为止”的方式实施,资金使用完毕后,该政策随即终止。到期未使用完的国债资金和自治区配套资金,据实结算后按程序收回。各地要引导企业积极主动促销让利,切实提高补贴质效。
第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电视终端扩大至酒店),政策实施期内,每个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电动自行车按照“交一购一”的原则,每个消费者交回老旧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可换购1辆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按最高补贴档次享受一次补贴。
第三章 补贴流程
第五条 家电销售商家和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企业向各市、县(区)商务部门进行申报,由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商家名单向社会公示,征集的参与商家资格有效期至以旧换新活动结束。参与商家采取“有进有出、动态调整”原则,定期进行调整,遴选商家不得另外设定门槛、限定条件,一视同仁支持线上、线下渠道,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企业参与以旧换新。
第六条 消费者在商家选定新机后在第三方平台领取对应品类和能效的家电以旧换新消费券,平台通过数据比对确认购买资格并现场进行立减补贴。旧家电由销售商家采取“上门送新、返程收旧”方式进行回收,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企业定期到销售商家上门回收。酒店电视终端集中采购参与以旧换新按酒店交旧数量和实际需求予以支持,具体流程由各地市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各地要拓宽消费者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支付渠道,方便居民换新,提升消费体验。
第七条 活动结束后,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需将参与活动商家相关销售数据台账报自治区商务厅,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财政等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评估。
第四章 参与商家要求
第八条 家电销售商家应当具备完善的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等售后服务体系,保证货源充足、供应及时。
第九条 废旧家电和电动自行车回收处理企业应当具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和电动自行车拆解处理资质,已建设有旧家电回收信息平台、回收网络与拆解作业场所。
第十条 理解并同意本次补贴活动规则,按照活动实施方案细则开展工作,接受主办方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修改活动条款及细则、暂停或取消活动。
第十一条 无严重失信行为,承诺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接受社会各方监督,积极协调处理补贴活动相关诉求纠纷,具有防范骗补、套补等行为的综合处置能力。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统筹实施,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做好补贴申请审核、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资金预拨、清算工作,指导地市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拨付执行、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三条 家电销售商家要做好废旧电家回收工作,废旧家电应保证机壳、线路板、供电电源等主要部件齐全,销售的新家电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政府补贴计算基数,是在消费者参与完成商家、生产企业的各项优惠活动基础上的最终成交价格进行核算。
第十五条 严厉禁止销售商家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先涨价再折扣、以次充好出售低质产品、虚标能效水效和利用内部员工身份信息虚假刷单恶意套现等违规违法行为。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享受的所有以旧换新补贴全部退回,由市场监管和公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废旧家电和电动自行车必须交有资质的正规回收处理企业拆解处理,不得私自进行拆解或翻新流入二手市场,回收处理企业要做好信息登记和统计,鼓励个人消费者和企业举报非法拆解废家电行为。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以奖代补”专项资金支持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各地市要设立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积极开展“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和绿色智能家电下乡等多种宣传活动,扩大政策知晓度。定期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自治区商务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宁商发〔2024〕22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家电以旧换新活动补贴实施细则将视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各地市可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家电以旧换新具体操作流程。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来源:泾源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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