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3日,某卫生监督所,查处一起非医师行医案件,一名乡村医生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拟被立案处罚。 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一家内科诊所开展监督检查时,检查现场发现,一名身穿白大褂的女子正在诊室内接诊患者,查见开具日期为2022年3月2日的处方笺一张,医师签名为杜某某。经核实,开具该处方的“医师”正是现场正在接诊患者的女子。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杜某某是乡村医生,但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杜某某的行为涉嫌触犯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属于非医师行医,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
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所称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从上述定义看,乡村医生不是医师,但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乡村医生经注册可以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根据原卫生部相关批复:“村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向农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村卫生室(所、站)、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属于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本案中的乡村医生没有在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执业地点执业,其行医的内科诊所也不是村医疗卫生机构,属于非法行医。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乡村医生向医师身份的转变,新《医师法》也作了相应规定:国家鼓励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依法取得医师资格。
供稿:县疾控中心
编辑:宗爱伟 初审:于伟伟 终审:丁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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