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文摘   2024-11-25 11:41   新疆  

第一章补贴时间和适用对象

第一条 补贴政策实施时间为自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补贴申请时间为自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1月10日。

第二条 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对象须为个人消费者。报废旧车的消费者,须与购买新车的消费者为同一人。

第二章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三条补贴政策实施期间,对于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兵团辖区内汽车销售企业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新车后,完成车辆注册登记的,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

自《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印发之日起申请补贴的消费者,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简称《若干措施》)标准执行补贴。消费者按《若干措施》标准申请补贴,相应报废机动车须在2024年7月24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国家强制性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GB18352.3-2005)IV阶段要求全国全面实施之前注册登记的汽车,即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均属于本次国三及以下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范围。其他燃料类型包括混合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甲醇、乙醇、氢、生物燃料等。进口汽车参照执行。

第三章补贴申报和审核

第五条符合申报补贴条件,拟申请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s://qclt.mofcom.gov.cn)或通过支付宝、抖音、微信、云闪付等平台搜索“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清晰、完整、准确填报提交申报材料,向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的师市商务局提交补贴申请。
第六条 申请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报申请人身份信息,需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2.填报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商业银行在境内发行的银联借记卡)。
3.填报报废汽车信息,需填写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上传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4.填报购置新车信息,需填写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上传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第七条《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载明的交车时间为准。旧车报废后,需在公安部门完成注销登记,注销日期以《机动车注销证明》上载明的注销日期为准。新车购买日期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新车应在公安部门完成车辆注册登记,登记日期以《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登记日期为准。以上所有信息及材料,持有人均应为同一申请人。若有申请人更改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特殊情况的,需提交相关补充材料,具体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第八条 各师市商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负责查验申请人提交的个人信息、上传的照片一致性和清晰完整度,核查报废车辆回收证明信息,并会同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公安部门负责新车注册登记、车辆注销登记等信息的核查比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提供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并协助做好新车车型等信息核查比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原则上在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力争3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资金。
第九条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的,由受理地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逾期未提交补贴申请或补正相关申请信息的,不予办理。

第四章 补贴发放和资金管理

第十条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兵团本级财政按照95:5比例分担。

第十一条 兵团财政局会同兵团商务局根据2023年底各师市汽车销售金额、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保有量等情况,向各师市预拨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师市启动相关工作。政策实施期间,各师市根据前述单车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汽车报废更新车辆进行补贴,各师市财政部门与消费者进行据实结算。

各师市财政局、商务局要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并建立安全高效的资金拨付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中央财政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各师市商务局、财政局每周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由兵团商务局汇总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后,及时(每半个月至少一次)向兵团财政局提交《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及资金安排建议》,兵团财政局根据兵团商务局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形成初步资金审核意见提交财政部新疆监管局审核,经财政部新疆监管局审核同意后,各师市财政局按程序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并将相关资金拨付凭证汇总后同步报送兵团商务局、财政局。

第十三条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

兵团与各师市再进行清算。各师市商务局、财政局于2025年1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兵团商务局、财政局,由兵团商务局、财政局联合报送商务部、财政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兵团商务局、财政局会同兵团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师市相关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落实好补贴政策。

商务部门负责落实兵团党委、兵团关于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安排部署,制定实施细则,提出预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申报资料、补贴资金等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负责汽车以旧换新资金的筹集、拨付、发放、核查、监管及资料审核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提供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并协助做好新车车型等信息核查比对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旧车注销登记管理、新车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信息核查比对、资料审核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各师市商务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工作对接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联动,确保政策执行效果。

第十六条各师市要利用线上线下资源,加大对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做到政策家喻户晓。
第十七条各师市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 各师市设立汽车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兵团商务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来源:网络综合



 编 辑/王云鹏   责 编/袁雅灵   监 制/陈鑫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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