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生产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摘   2024-10-14 10:24   山东  

各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扩大分时电价政策实施范围,降低农业生产用电成本,积极落实支农惠农政策,引导农业生产用户参与电力调峰,积极促进新能源消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对农业生产用电执行分时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省按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的电力用户,主要包括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农业灌溉,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等。

二、时段划分

除低谷时段23:00-7:00外,授权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根据山东电网电力供需状况、系统用电负荷特性、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他峰谷各时段。每年11月份,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向社会公布次年具体峰谷时段;如年内可能出现电力供需紧张、天气变化等不确定因素时,应及时对尚未执行的峰谷时段进行调整,调整结果需提前1个月向用户公布。

三、电价标准

在现行电价标准基础上,深谷时段每千瓦时降低0.333元(含税,下同),低谷时段降低0.17元,高峰时段提高0.17元,尖峰时段提高0.333元(具体标准见附件)。

四、其他事项

(一)农业生产分时电价政策由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的用户自愿选择,由电网企业免费更换分时电能表,调整后的电价政策自申请次月起执行,1年内不予调整。不选择执行分时电价政策的仍按原方式计价。

(二)各级农业农村、发展改革部门以及电网企业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手机客户端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分时电价政策宣传力度,深入解读分时电价政策,引导具备条件的设施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等用户用好分时电价政策,降低用电成本。

(三)各级电网企业要强化服务意识,优化用户变更申请流程,方便用户执行分时电价政策。进一步细化各时段电量、电费详单,帮助用户更好响应分时电价政策,不断调整用电习惯、优化电费支出。要动态掌握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情况,深入评估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效果。

(四)电价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

上述电价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峰谷时段电价表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0月8日


附件

                                               峰谷时段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电压等级

尖峰时段

高峰时段

平时段

低谷时段

深谷时段

不满1千伏

0.8730

0.7100

0.5400

0.3700

0.2070

1-10(20)千伏

0.8580

0.6950

0.5250

0.3550

0.1920

35千伏及以上

0.8430

0.6800

0.5100

0.3400

0.1770

备注:上述价格均含税,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96875分钱。

信息来源: 价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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