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4年11月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25年,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增加2天,其中春节、劳动节各增加1天,放假总天数从11天增加到了13天。
今年1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公布了最新的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根据新规,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3天(法定节假日)=248天
季工作日:248天÷4季=62天/季
月工作日:248天÷12月=20.67天/月
市民:“公众假期是国家规定的呀,那就应该按照国家的政策来嘛。”
市民:“羊毛出在羊身上嘛,该扣的要扣呀,你休了就没钱,你不休的话就有钱嘛。”
劳动者日工资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月计薪天数进行折算。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
2025年新增的2天法定假日不会影响月工资计算中的“21.75”天这个数字,因此工资的计算方法不变。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随着法定节假日的增加,年工作日会相应减少。而对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来说,工作时间发生变化,工资计算则会有影响。
2025年工作天数:
月工作天数:
全年工作时间为:
即从2025年1月1日起,制度工作时间将由原来的20.83天/月变成20.67天/月。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从2000小时,减少到不超过1984个小时。
因此在2025年,综合计算工时制下,如果劳动者的年工作时间是原定的标准2000小时,企业则需对多出来的16小时(2000-1984=16),多支付加班工资*:16小时×50%×小时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而不少人或许更关心的是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该如何计算呢?
1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企业等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另外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其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企事业等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且经职工本人同意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依法支付工资报酬。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企业等单位按职工本人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事业单位按职工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进行折算。职工小时工资收入按职工日工资收入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
根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不能以补休来代替加班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