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免罚!即墨再发典型案例,涉及三商家

民生   2024-12-20 23:59   山东  

为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即墨区市场监管局不断深化服务型执法,坚持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现将2024年第二期轻微免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典型案例一:即墨市某超市销售未标注水效标识的花洒案
接群众举报,即墨市某超市涉嫌销售未标注水效标识的花洒。2024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 发现在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涉案花洒,该产品没有标注水效标识。其行为违反了《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列入《目录》的产品,验明产品水效标识,不得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水效标识”,构成了销售未标注水效标识的花洒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花洒是从即墨某经营部采购的,当事人采购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及产品的合格证明,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主动配合调查,及时下架涉案花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线索移交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典型案例二:青岛某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2024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青岛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产品“玫瑰纯露”标签未标识生产厂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构成了生产的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2月2日前改正。2024年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青岛某有限公司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即墨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即墨区某生活用品超市经销的商品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案
接群众举报,即墨区某生活用品超市销售的“地瓜烧粗粮酒”上使用的条码非委托方条码。2024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涉案商品,商品标签未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条码。其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之规定,构成了经销的商品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能够提供涉案产品的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在现场检查当天主动将涉案商品下架,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来源:即墨市场监管

在看点一下 大家都知道

即墨在线城市通
即墨在线·城市通,每日“即墨新鲜事儿“精选,总有你需要知道和关心的本地事! 百万即墨人共选的平台,《知即墨 上在线》。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