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昭阳区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告

政务   2025-01-14 15:33   云南  

为推动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火灾预防工作,有效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国家消防救援局的有关要求,现就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申报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凡符合《云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见附件 1) 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锂电池生产、储存单位,功率5MW 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


二、申报时间

凡昭阳区辖区内符合申报范围的单位,请于2025年2月20日前向昭阳区消防救援局申报。


三、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如实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详见附件2),加盖印章后向昭阳区消防救援局申报。其中,单位名称以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为准。2024年度已申报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若无情况变化,无需重新申报。


四、申报要求 

凡符合《云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要求的单位场所应当积极申报,一幢建筑物内有多个经营或使用单位,凡符合申报范围的,应当各自独立申报。

整幢建筑物本身符合申报范围且有统一产权单位的,应当独立申报。


五、 申报监督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在工作中发现符合申报范 围而未申报的单位,应督促其向本级消防部门申报。


六、核查确认

昭阳区消防救援局受理申报后,逐一开展评估核查,对符合申报范围的,予以确认。


七、备案公告

昭阳区消防救援局核查确定重点单位后,按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前向社会公告,同步告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法定消防安全职责。


特此公告

附件:1.《云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 》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昭通市昭阳区消防救援局 

 2025 年 1 月 14 日



附件 1

云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

一、商场(市场、商店)、宾馆(酒店、旅馆)、体育场(馆)、 会堂 、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 ( 一)任一层建筑面积 1500 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 或总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物品的商场、商店、市场;总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物品的地下、半地下商场、商店、市场。

  • (二)任一层建筑面积 1500 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旅馆)等住宿类场所。

  • ( 三)2000 个座位以上的会堂或礼堂,3000 个座位以上的体育馆,5000 个座位以上的体育场。

  • ( 四)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多层建筑的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高层民用建筑内、设置在多层建筑第一层至第三层且楼层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1.影剧院、录像厅等演出、放映场所;2.舞厅、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 ;4. 室内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 医院、福利院和寄宿制的学校 、 托儿所、 幼儿园


  • (一)住院床位 200 张以上的医院。

  • (二)住院床位 200 张以上的福利院。

  • (三)住宿床位在 200 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或办学点。

  • ( 四) 中型和大型幼儿园。

  • (五)托位数在 75 个以上的托育机构。


三、 国家机关:


  • (一)区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

  •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 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 (一)市级以上广播电台、 电视台。

  • (二)市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 客运车站、港口 、城市轨道交通、 民用机场:


  • (一)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 站、港口。

  • (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 (三) 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 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 (一)任一层建筑面积 1500 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 (二)等级博物馆、县级以上档案馆。

  •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 、 电网经营企业、储能电站:


  • (一)发电机组装机总容量在 5 万 KW 以上的发电厂(站)。

  • (二)市级以上的电力指挥调度单位。


八、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供应、 销售单位:


  • ( 一)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企业。

  • (二)二级以上的石油库。

  • (三)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上的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企业(堆场、储罐等)。

  • ( 四)一级营业性加油加气站(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 站合建站)。


九、 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 1000 人以上或同一工作时段员工在 200 人 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 织、 印染、 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 重要的科研单位: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级以上科研单位。


十一、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 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


  • ( 一)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公共建筑的产权、使用或物业管理单位。

  • (二) 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1万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 (三) 国家 AAAA 级以上旅游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

  • (四)设有总储存价值 5000 万元以上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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