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一男子强奸 17 岁女孩后将其留在警局|最高法称强奸案无需受害者反抗的证据
文摘
2024-09-21 08:02
菲律宾
马尼拉男子强奸17岁女孩后将她留在警察局
最高法院表示,强奸案件不需要提供受害人抵抗的证据
马尼拉男子强奸17岁女孩后将她留在警察局
【菲龙网专讯】当地时间9月20日,菲律宾马尼拉警区 (MPD) 报告称,一名男子强奸了一名 17 岁女孩,并随后将她留在马尼拉Ermita警局。马尼拉警区确认嫌疑人为Rommel,49 岁,居住在马尼拉Malate Barangay 702 号Bocobo Street。警方称,下午 2 点左右,嫌疑人看到受害者沿着Malate的Remedios Street行走。嫌疑人上前表示可以为受害者提供午餐,受害者同意了。吃完午饭后,嫌疑人邀请她一起去朋友家,在那里她被强奸了。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出于某种不明原因,将受害人留在了马尼拉Ermita警察局。嫌疑人离开后,受害人立即向警方讲述自己被嫌疑人猥亵的情况。警方带着受害人前往Barangay 705,最终逮捕了嫌疑人。至于嫌疑人为何会做出送受害人去警局的举动,目前还在调查当中。最高法院表示,强奸案件不需要提供受害人抵抗的证据
【菲龙网专讯】最高法院近期表示,在通过武力、威胁或恐吓实施强奸的案件中,无需证明受害人进行了抵抗。要求女性强奸受害者出示积极抵抗的证据,是以男性标准来判断受害者。在2024年6月26日颁布的一次裁决中,一名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的被告被判犯有强奸罪和轻微身体伤害罪。案件中,被告被控在2009年强暴了自己10岁的女儿。2011年、2012年、2015年和2017年,这对父女之间都曾发生过类似事件,其中还包括有性暴力。在审判期间,父亲否认了对他的指控,并告诉法庭,他发现女儿拥有男友送给她的手机。他向法庭承认,他对孩子们感到愤怒,因为他不想让他们误入歧途,但强烈否认强奸指控。然而,地区初审法院以性侵犯、强奸和轻微身体伤害的方式判定被告犯有强奸罪,上诉法院后来确认了这一点。最高法院认为女儿的证词可信,没有理由推翻下级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在裁决中表示:“证词直接、一致、足够详细,经受住了辩方和地区审判法院的质询。”最高法院还在裁决中重申,根据修订后的刑法,如果强奸是通过武力、威胁或恐吓实施的,则不需要提供抵抗证据。法院还认为“遗憾”的是,其过去的判决表明,妇女不能声称自己被强奸,除非她积极奋力捍卫自己的荣誉、贞洁和美德。法院表示:“如果对法律的解释是,声称自己被强奸的妇女必须令人满意地证明她抵抗了性侵犯,那么我们就成为延续这样一个前提的同谋:一般来说,男性有自由接触女性的性行为的权利。在任何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因为除非女性证明她通过积极抵制男性的求爱来抵制这种行为,否则她将被视为同意这种行为。”法院还指出,在一些乱伦强奸案件中,道德优势或影响力取代了暴力或恐吓因素,也是需要警惕的案例。法院表示:“孩子们从小就被教育要服从父母,因此孩子很难不听从自己父亲的命令,无论多么变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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