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
记者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海口中院)获悉
该院近期对一宗
走私海南离岛免税商品“套代购”案件
进行了宣判
被告人房某某、李某某、孔某、邝某某
走私离岛免税品偷逃应缴税款
被分别判处
有期徒刑12年6个月至2年6个月
缓刑3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判后
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被告人房某某开始在海南从事走私离岛免税商品违法活动。起初,房某某从广西北海组织“人头”到海南帮其代购离岛免税商品,并通过本人及林某、房某彤、詹某华、刘某飞等人的支付宝、微信账号或银行卡支付套购免税商品货款,销售牟利。
房某某与李某某合作,房某某负责组织“人头”、支付“人头”费用、挑选套购的免税商品种类和数量、联系买家、支付货款和接收销售回款等,李某某负责支付货款、集货、邮寄免税品给深圳或广州的买家和接收销售回款,具体出资比例不固定,销售后利润则按出资比例分配。
被告人孔某和邝某某开始与房某某合作走私离岛免税商品。合作具体分工为房某某负责组织“人头”、支付“人头”费用、挑选套购的免税商品种类和数量、联系买家、支付货款、接收销售回款等,孔某和邝某某负责支付货款、集货及使用自己的车辆送货至深圳或广州买家处,孔某有时也接收销售回款。3人具体出资比例不固定,销售后利润则平均分配,账目由邝某某制作,然后与房某某、孔某对账。
被告人房某某被抓获。同年6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同年8月8日、12月1日,被告人孔某、邝某某主动到海口美兰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投案。
庭审中,被告人房某某、李某某、孔某、邝某某表示,愿意将其在侦查阶段缴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直接转为罚金,上缴国库。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孔某的家属主动代其缴纳罚金25万元,被告人邝某某的家属主动代其缴纳罚金20万元。为此,公诉机关当庭调整量刑建议为对其二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房某某、李某某、孔某、邝某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组织、利用他人购买离岛免税商品的资格和额度,购买离岛免税商品进行倒卖销售,牟取非法利益。
其中,房某某、李某某偷逃应缴税额分别约为1321.89万元、596.5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孔某、邝某某偷逃应缴税额分别约为125.38万元和113.886万元,数额巨大。4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应依法惩处。
海口中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房某某、李某某、孔某、邝某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至2年6个月,缓刑3年不等,并处罚金。判后,李某某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海南高院依法驳回李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相关规定,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购买免税品或将所购免税品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的;组织、利用他人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购买免税品牟取非法利益的,均属于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违法行为。在套购活动中,通常将出借个人信息和购物额度,为他人购买、提取、运输离岛免税品的人员称为带货“人头”。请广大群众提高警惕,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坚决远离离岛免税“套代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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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玲
值班编委:钟小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