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文昌法院审结一起
挪用资金案
2013年10月至2021年6月期间,叶某利用担任文昌市某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以村委会工作经费开支为由,采取边借边还的方式多次将村集体资金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累计挪用资金共计232万余元。叶某分别于2020年1月22日、9月24日归还30万元、50.5万元,其中有152.136191万元超过3个月未还。
2023年7月26日,叶某主动联系文昌市监察委员会,供述其挪用村集体资金的事实。截至2023年6月11日,叶某已陆续归还被挪用的资金共计232万元。
叶某身为村委会主任,他在欲望的驱使下,将手伸向公款,此行为触犯了挪用资金罪的红线。或是在法律威严的震慑中,他主动投案自首。叶某因挪用资金罪,近日被文昌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文昌法院的王法官介绍,挪用资金罪多发生于公司、企业的高管、财务及销售人员中,公司工作人员工作中踏实本分、尽职尽责方是正道,挪用资金的非法行为看起来能更快地得到一些“好处”,但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违法行为,必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同时,企业也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及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严格资金规范化管理,从源头上查漏补缺,筑牢内部犯罪的防线。
来源:文昌法院 | 编辑: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