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通告

政务   2024-10-16 16:01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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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通告

全县广大人民群众: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因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所导致的火灾等事故发生,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秸秆垃圾露天禁烧范围

昌黎县行政区内全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

二、秸秆垃圾露天禁烧时段

昌黎县行政区内全年全时段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

三、法律责任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由属地乡镇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农业经营主体应妥善处置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等,因未能及时有效处置而导致露天焚烧的,由属地乡镇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处罚金。

露天焚烧秸秆垃圾不仅严重影响环境空气质量,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且会导致土壤肥力降低,影响农作物产量、质量,特别是极易引发火灾等事故,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请广大群众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彻底摒弃传统观念和侥幸心理,自觉做到不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同时,真诚欢迎大家积极参与到环境治理中来,共同建设“天蓝、水净、地绿”的美好家园。
特此通告。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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