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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霸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胜芳站附近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关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驾驶员关某某处罚款3000元!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冀1081交罚罚决字〔2024〕43号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1月20日10时45分左右,霸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胜芳站附近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关某某驾驶津AF**58灰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在胜芳站附近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让关某某出示道路运输有效证件,关某某无法出示。执法人员通过“全国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到该车未取得网约车运输证。事由:关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违反的法律条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同时根据《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规定来源|霸州市交通运输局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