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火灾预防工作,有效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国家消防救援局的有关要求,现就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申报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符合《云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见附件1)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锂电池生产、储存单位,功率5MW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
申报时间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申报范围的单位,请于2025年2月20日前向属地县级消防部门申报。
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如实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详见附件2),加盖印章后向属地县级消防部门申报。其中,单位名称以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为准。2024年度已申报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若无情况变化,无需重新申报。
申报要求
位于不同县(市、区)但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各自符合申报范围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分别向属地县级消防部门申报。位于同一县(市、区)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下属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申报范围的,应当独立申报。
一幢建筑物内有多个经营或使用单位,凡符合申报范围的,应当各自独立申报。整幢建筑物本身符合申报范围且有统一产权单位的,应当独立申报。
申报监督
各级消防部门要及时通过主流媒体、新媒体等方式发布公告,广泛发动社会单位主动对标申报。消防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符合申报范围要求而未申报的单位,要督促其按程序申报;单位不申报的,要按规定将其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告知其法定消防安全职责。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在工作中发现符合申报范围而未申报的单位,应督促其向属地县级消防部门申报。
检查确认
县级消防部门受理申报后,要逐一开展评估核查,对符合申报范围的,予以确认。
备案公告
县级消防部门核查确定重点单位后,要按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于2025年3月20日前向社会公告,同步告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法定消防安全职责。
云南省消防救援局
2025年1月10日
附件1.《云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
附件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江
川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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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云南消防
编辑:杜莎莎
初审:郭艳波
二审:李丹
终审:杨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