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市监·西宁篇】西宁市市场监管2024年上半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政务   2024-08-05 20:55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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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西宁市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电梯案

2024年5月8日,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公司电梯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现场在用的两部电梯均无有效期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该行为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西宁市某寄卖行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案

2024年4月27日,西宁市城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寄卖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寄卖行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执法人员对该行为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作出罚款3909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西宁市某诊所销售劣药案

2023年12月28日,西宁市城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诊所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诊所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执法人员对该行为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四:西宁市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4年5月10日,西宁市城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且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对该行为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

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供稿:执法稽查局        采编:宣传应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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