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医保知识百问之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篇

政务   2024-10-10 11:22   新疆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答:根据新兵发65号文件规定: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符合规定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兵人社发66号文件规定: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团场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至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团场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改革前自正式纳编之日以后在事业单位的实际缴费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这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按照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合同制工人以前按国家和兵团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实际工作年限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改革前的个人缴费本息,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按照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

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转发兵团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新兵党办发〔2005〕17号)下发后,事业单位编制内的新录人员以及经兵团、师(市)组织人事部门从团场、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2014年10月1日起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新兵发〔2015〕65号文件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重新核定转入后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前在事业单位的实际缴费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这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按照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


二、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新兵发65号文件规定: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二是经有关部门批准退休。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答:根据《兵团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新兵办发〔2017〕3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一)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四、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并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内达到退休年龄,参加所在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如何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规定:将正常缴费、补记缴费和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合并计算,按照企业年金制度相关规定领取企业年金待遇,同时将参加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的资金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五、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并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内达到退休年龄,所在企业没有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如何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规定:由原管理机构管理运营正常缴费、划转缴费和补记缴费的,将正常缴费和补记缴费累计储存额合并计算,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同时将划转缴费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六、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原在企业建立的企业年金,在过渡期内退休的,如何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规定:在过渡期内由机关事业单位达到退休年龄的,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按照企业年金制度相关规定领取企业年金待遇,同时按照职业年金待遇领取规定享受职业年金待遇。


七、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原在企业建立的企业年金,在过渡期后退休的,如何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规定:在过渡期后由机关事业单位达到退休年龄的,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合并计算,按照职业年金待遇领取规定享受职业年金待遇。


来源/十一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实习编辑/张琳

责编/熊欣

审核/宋晓亮

投稿邮箱/995365085@qq.com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来源(十一师融媒体中心)、原标题,不得变更核心内容。




推荐阅读


学贯师党委七届九次全会系列言论 | 着力完善嵌入式维稳戍边体制机制

建咨集团昆仑云科技公司:家电“以旧换新”惠民福利暖民心

十一师朗读者 | 《永远的兵团》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系列访谈 | 十一师财政局



在线十一师
宣传国家、自治区、兵团及十一师各级党委的方针政策,综合报道国内、自治区、兵团和十一师的行业信息动态,宣传全师各行各业、各条战线上生产经营、党建、科教文卫等讯息及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模范人物事迹等,立足兵团,讲好十一师故事。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