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医保知识百问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篇

政务   2024-10-14 11:18   新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新兵发22号文件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兵团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实施办法实施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实施办法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如何计发?



答:根据新兵发22号文件和《关于建立兵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兵人社发〔2018〕176号)、《关于提高兵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兵人社发〔2021〕17号)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自2021年1月1日起,兵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兵直、师市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及所在地(州、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水平,在兵团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上,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并对70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其中,70-79周岁城乡老年居民每人每月增加不低于5元基础养老金,年满80周岁及以上城乡老年居民每人每月增加不低于10元基础养老金。兵直、师市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不含补缴费年限)长期缴费的,应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每增加缴费1年,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不低于2元。兵直、师市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70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增加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和加发的年限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兵团本级财政、师市财政分别负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





 城乡居民死亡后,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如何处理?



答:根据新兵发22号文件规定: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是否有丧葬费?



答:根据新兵发22号文件和《关于建立兵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兵人社发〔2018〕176号)规定:兵团建立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并建立丧葬补助金调整机制,将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与基础养老金标准挂钩,兵直、师市按照不低于参保人死亡当月本地4个月基础养老金标准发放,所需资金由兵团本级财政、师市财政分别负担。

冒领养老金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丧葬补助金领取资格。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能否享受低保待遇?



答:根据新兵发22号文件规定:按兵团有关规定领取生活补贴或奖励扶助金的,凡年满60周岁的,可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计发养老金,并继续享受本人原来按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各项待遇。各师在审批或复核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资格时,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保险待遇,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兵团是否建立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答:根据新兵发22号文件和《关于建立兵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兵人社发〔2018〕176号)规定:兵团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兵团财政局,根据中央基础养老金调整方案和统一部署,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和财力状况等因素,适时提出兵团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兵团确定。

兵直、师市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及所在地(州、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水平,在兵团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上,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兵直、师市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应由兵团、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提出方案,分别报请兵团、师市确定。师市基础养老金调整方案确定后,报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兵团财政局备案。

我师从2022年1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至360元(增加的210元由师财政承担)。目前我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75元(其中210元由师财政承担)。
来源/十一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实习编辑/张琳
责编/熊欣
审核/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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