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二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如何计发?
答:根据新兵发22号文件和《关于建立兵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兵人社发〔2018〕176号)、《关于提高兵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兵人社发〔2021〕17号)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自2021年1月1日起,兵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兵直、师市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及所在地(州、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水平,在兵团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上,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并对70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其中,70-79周岁城乡老年居民每人每月增加不低于5元基础养老金,年满80周岁及以上城乡老年居民每人每月增加不低于10元基础养老金。兵直、师市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不含补缴费年限)长期缴费的,应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每增加缴费1年,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不低于2元。兵直、师市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70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增加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和加发的年限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兵团本级财政、师市财政分别负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
三
城乡居民死亡后,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如何处理?
四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是否有丧葬费?
五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能否享受低保待遇?
六
兵团是否建立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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