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冰川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加强山南市域内冰川保护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努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着力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
冰川是具有重要经济文化价值的特殊水体,是青藏高原的重要生态系统,也是我区及我市极为重要的水源,通过立法对冰川进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就促进西藏冰雪资源与生态环保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重要批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及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均对冰川保护提出明确的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结合我区冰川保护实际,及时制定出台《条例》,是全面贯彻落实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依法规范和加强冰川保护工作的具体举措。《条例》是全国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首部关于冰川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具有重要的开创性意义。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贯彻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及冰川保护条例,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刻理解做好冰川保护管理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依法做好我市冰川保护工作,为着力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谱写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山南篇章贡献力量。
二、广泛深入宣传,努力营造学习贯彻《条例》的浓厚氛围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学习、宣传《条例》,以“8·15”全国生态日、自治区生态文明宣传月和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冰川保护条例颁布施行日等为重要节点,采取多种喜闻乐见方式,加大学法普法力度,加强雪山冰川保护的宣传教育,持续推动进乡村、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网络等活动,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进一步形成共识和合力。要不断加强科普宣传、推广科学知识,深入普及冰川保护法律法规和冰川对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的重要性以及保护冰川的必要性,切实增强公众冰川保护意识,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提高全民生态文明素养。
三、强化主体责任,全面做好冰川保护管理的各项工作
(一)完善体制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冰川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负责、公众参与,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系统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尊重冰川生态系统的自然规律,保持冰川原真风貌。市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分级负责,冰川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冰川保护实行统一管理,将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认真履行编制规划、强化保障、协同推进、大力宣传、加强监督等冰川保护职责,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机制,采取有利于冰川保护的技术、政策和措施,加强冰川资源的保护利用,维护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冰川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冰川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指导、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冰川保护工作,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冰川保护相关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冰川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建立冰川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共同推进冰川保护工作。市发改委、教育局(体育局)、水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和草原局、文化和旅游局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我市涉冰雪资源相关领域规划制(修)订、冰雪资源保护体系建设、涉冰雪项目分类管理有关工作。
(二)加强监测预警,科学制定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冰川、冰湖调查,掌握冰川、冰湖及其周边区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人类活动等现状及动态变化情况。冰川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冰川和冰缘区进行动态监测。冰川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和属地相结合的方式,根据权限对冰川和永久性积雪所组成的自然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冰川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冰川泥石流、冰雪洪水、雪崩、冰崩、冰湖溃决等相关自然灾害的危险源、危险区域依法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开展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控措施。建立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及时了解掌握冰川的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根据冰川自然灾害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依法发布预警信息,科学制定保护冰川的应对之策和有效措施。
(三)着力系统保护,不断提升保护管理的针对性实效性。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对冰川实行分级保护制度,将冰川分为重要冰川和一般冰川,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被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重要冰川,要实施封禁保护,禁止进行与冰川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严格控制人为扰动。对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内的冰川的保护,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未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以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冰川周边区域,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采矿许可、取水许可、采伐许可等相关事项时,应当加强对冰川周边区域建设和利用活动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冰川保护措施等内容的审查,要求建设单位或者被许可人采取措施消除、减少对冰川的不利影响。在冰川所在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及标识牌,强化日常巡护,加强对进入冰川区域人员的管理,尽量减少人类活动对冰川的影响。加强冰川保护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高科技化、信息化水平。
(四)注重统筹协同,一体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始终坚持绿色发展,扎实推进在高水平保护中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和低碳经济转型,统筹生态安全布局,加强产业项目准入和退出管理,着力做好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绿色发展“三篇文章”,维护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不断提高清洁能源使用和能源利用效率,着力缓解温室气体排放、气候变暖而导致的冰川消融过快的危机。对涉及冰川矿泉水、冰雪旅游、冰雪运动等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底数清情况明,履行好行业监督管理职能,确保冰川项目建设、管理、运营依法开展。冰川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立项、环境影响评价、用地等方面,对冰川区域开设参观、旅游活动的项目从严从紧审批,严禁开设改变冰川原生状态的项目。在冰川周围进行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限制不必要的人类开发活动,并着力改善土壤质量和植被覆盖,增加碳汇功能,减少土壤侵蚀、水源污染和牲畜对冰川的影响,尽量减少车辆通行,保护好冰川周边的生态环境,维持雪山冰川冻土“固体水库”功能。优先安排冰川所在地及其周边的原住居民参与生态巡查看护等工作并给予适当补助。拆除违法、违规设置的旅游游览设施,合理开发冰雪资源旅游产业,确保冰川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四、加大监督力度,协同推进冰川保护条例的有效实施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冰川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各级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职能作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依法严惩重罚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认真履行监督职责,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等多种监督方式,督促有关方面认真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切实解决冰川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各级人大代表要发挥代表作用,当好宣传员、示范员、监督员,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依法开展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冰川的行为有权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核查、处理,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对违反本决定要求,造成冰川资源破坏的,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在冰川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