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电动车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政务
2024-11-22 10:37
西藏
为进一步优化道路交通环境,规范道路交通秩序,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文明素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畅通的交通环境,争创全区文明县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县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指电动车主要是电动自行车以及电动两、三轮摩托车。二、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强制性认证管理(CCC认证)的电动车,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进行注册登记,未按规定注册登记的,严禁上路行驶;车辆属性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车不能办理登记挂牌,鼓励引导销售商铺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置换为合标电动车。三、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须持“F”“E”类驾驶证,驾驶电动三轮车须持“D”类驾驶证,驾驶两、三轮电动摩托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乘坐两轮摩托车须佩戴安全头盔。四、严禁任何企业和个人在我县销售未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强制性认证管理(CCC认证)的电动车。对销售商家向消费者宣传电动车无须办理相关证件,无须办理机动车保险等诱导消费者的欺瞒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五、严禁销售单位和个人私自改装、拼装电动车,严厉打击拆除限速器以及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六、严禁电动车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充电。七、驾驶电动车做到不超速、不超载、不酒驾、不闯红灯,文明驾驶、礼让行人。请广大人民群众不购买、不乘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行驶条件的电动车,鼓励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八、对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借机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国家、自治区对电动车管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