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公司注销,欠薪由谁支付?

文摘   2024-05-20 18:15   陕西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兰某入职某民办幼儿园担任主班老师,该幼儿园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23年7月兰某离职。2023年9月,兰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幼儿园支付拖欠的7月份工资2000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立案后向该幼儿园送达法律文书时,发现已人去楼空,通过查询发现,该幼儿园所在公司已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工商登记。


裁决结果

因幼儿园所在公司注销了工商登记,丧失仲裁主体资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积极联系该幼儿园所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实际控制人李某。后经仲裁委释法调解,李某向兰某支付了幼儿园拖欠的所有工资。


案件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该幼儿园所在公司虽已注销,但由于拖欠兰某工资,表明其仍存在未清算完结的债权债务,故其法定代表人兼实际控制人李某有义务承担清偿责任,向兰某支付拖欠的工资。

在发生用工问题时,劳动者要注意提高证据意识,及时留存并保管好涉及自身利益的工资条、加班记录、请假手续、各种凭证等;如果发生争议,注意理性维权并收集好争议交涉过程中的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最大限度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用人单位不应当用强硬态度施压劳动者或者在注销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逃避债务,应当及时与劳动者沟通,寻找解决办法。

来源 | 中国劳动保障报

洋县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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