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在居民区内从事烟花爆竹储存、经营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构成危险作业罪!

教育   2025-01-03 14:56   陕西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湘1291刑初35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某。因涉嫌犯危险作业罪,于2024年1月30日被怀化市洪江某机关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26日被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11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以怀洪区检刑诉〔202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犯危险作业罪,于202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杨紫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石某某为在过年过节时出售烟花爆竹营利,于2022年4月至2024年1月25日期间,在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的情况下,共计6次从史某处购买价值30168元的烟花爆竹,并将其从史某处收到的烟花爆竹,储存于其位于怀化市洪江区××花园乡××村××楼的住所内,用于销售,共计非法获利2000元。
怀化市洪江区应急管理局出具说明,“XXX便民服务站”位于安置小区的一栋民房内,小区居住人员密集,不具备存储烟花爆竹的安全条件。
2024年1月29日,某机关在“XXX便民服务站”依法查获“超级三分钟”等29个品名的烟花爆竹共计80余箱,并予以扣押。上述被扣押的烟花爆竹,除喜士多烟花1箱总装药量960克外,其余烟花爆竹经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检验中心(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共计含烟火药50159.62克,含黑火药13883克
2024年6月24日,某机关将上述被扣押的烟花爆竹予以集中销毁。被告人石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主动上缴违法所得2000元,该款项由怀化市洪江某机关暂扣于洪江区财政局非税汇缴结算户。
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石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对被告人石某某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被告人石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本院另查明,社区矫正机构经社会调查评估认为,对被告人石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的社会危险性及对所居住社区不良影响小,适宜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石某某的户籍证明、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移交函、不具备储存烟花爆竹安全条件的说明、证明、接报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购买烟花爆竹单据、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搜查证及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检验报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情况说明、核算明细表(烟火药、黑火药)、销毁物品清单及照片、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史某的证言,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提取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明知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类易燃易爆物品须经依法批准或许可,但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在居民集中居住区内从事烟花爆竹储存、经营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危险作业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石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且社区矫正机构经社会调查评估认为对其适宜社区矫正,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某机关扣押的被告人石某某储存的烟花爆竹80余箱,属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某机关已依法销毁。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石某某的2000元,系其危险作业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石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考虑其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石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由怀化市洪江某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刘叶**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龙向芹
书 记 员:刘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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