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拱墅区卫生监督所接到了群众举报,称医生A在患者没有到场的情况下为其开具了一份抑郁发作建议休息一个月的证明。
接到投诉举报后,经过仔细梳理,执法人员发现该患者4年前因“抑郁症”到该院临床心理科就诊,近一年内频繁就诊达几十次。但是那天开病假条时,距离上一次就诊已有月余,病情是有可能会发生变化的。
参考《临床诊疗指南——精神病学分册》等权威指南,抑郁症的诊断需经医师对患者进行精神检查后作出,必要时还需进行量表测验、影像学检查等辅助检查。
而当日,医师A仅凭患者先前在该院的诊疗记录及其母亲对其目前病情的陈述就作出了综合判断,为其开具了病假医学证明及处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最终该医师被处以警告、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诊所给未在诊所内就诊的人开具“诊断证明书”,属于出具虚假的医学证明文件!
无独有偶。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有一家诊所在没有进行任何诊疗的情况下,收取挂号费就开具虚假“疾病诊断书”,也受到了卫监部门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知情者说,自己花20块钱挂完号,说想休息大概四五天,他就说可以开个腹泻或急性肠胃炎的病症。”
“我问没有病也能开吗?他最后还是给我开了一个急性肠胃炎的病症,建议休息四五天的‘病假条’。”
龙岗区南湾卫生监督分所的执法人员到该诊所检查发现,诊所及负责人岑姓医生都具备相关合法资质。而经过比对医疗文书上的医生签名和就诊人现场指认,发现当时开具虚假医疗文书的医生并不是岑某,岑某声称当时是由朋友暂时“顶班”。
而无论该诊所负责人如何置身事外,该诊所确实涉嫌未经亲自诊查而开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行为。
卫监部门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予以该诊所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于“顶班医生”的资质开展追踪调查。
该诊所行为属于出具虚假的医学证明文件。
该诊所给未在诊所内就诊的人开具“诊断证明书”,是属于出具虚假的医学证明文件!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也有明确规定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的,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所以,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一定要慎重对待疾病诊断证明书,严禁违规地以补开“病假条”等名义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
出生证明、诊断证明、病休证明
都不能乱开
“民营院长俱乐部”了解到,临床工作中,医学证明文件一般根据患者的需求开具,常见的医学证明文件包括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诊断证明、病休证明等。
尽管《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享有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的权利,但这些证明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是不得出具的。
另外,《医师法》规定,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如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如果是虚假开具出生或死亡医学证明文件,则有可能涉及“伪证罪”,或将按《刑法》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仅如此,对于开具不实的病假条、诊断证明等不少法规在行风方面也有禁止性的规定。
虽然医院出现“虚假开具出生或死亡医学证明”这种显而易见的犯罪行为,比较罕见,但是在患者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开具诊断证明或病休证明,也就是医院代开请假条;或是超执业范围开具诊断证明,却很有可能因为流程执行随意,在医院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而这些都是违法违规行为,务必引起医院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