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
五起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
为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西安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强化肉类产品、外卖餐饮、校园食品等重点领域安全监管,形成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和强大震慑。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希望广大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营造更加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
一、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黄辣丁店未经许可经营冷食类食品案
2024年4月14日,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管局在调查群众举报时发现,碑林区某黄辣丁店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未许可“冷食类”;其美团平台店铺中展示的菜单中含有冷食类食品“皮冻”和“酸辣皮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化工技工学校(学校食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4年4月7日,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西安某化工技术学校食堂经营场所操作台上(案板)存放的1袋“蜀中桃姐”卤味调料(生产日期2022年4月4日,保质期6个月)、食品原料库房存放的1袋“麦基斯”蜂蜜芥末酱(生产日期2023年3月6日,保质期12个月)、1袋“麦基斯”蒜香酱油酱(生产日期2023年2月28日,保质期12个月)均超过其产品外包装标示的保质期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魏寨街道某小学未按规定履行食品留样案
2024年6月13日,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西安市长安区魏寨街道某小学食堂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小学食品留样柜内未见6月11日的食品留样,记录本上填写午餐留样时间为6月11日11时30分,留样处理时间为11时43分。该学校食堂2024年6月11日的食品留样未满48小时已销毁,留样处理时间仅填写11时43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处罚。
四、西安市鄠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6月14日,西安市鄠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西安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花椒锅巴(劲爽麻辣味)”经监督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不合格项目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执法人员并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西安市阎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西安市阎良区某卤肉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1月9日,西安市阎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西安市阎良区某卤肉店实施现场检查,在营业区域食品加工台上发现五香猪头肉(酱卤肉制品)一袋,已拆封,现场称重1.9斤,生产日期2023年12月30日,保质期5天;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咸阳市场监管发布咸阳市
校园食品安全集中整治典型案例
(第二批)
为切实保障校园广大学生和教职员工的饮食安全,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集中整治行动,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督促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引导教育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案例一:彬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中学食堂违规加工制作冷荤类食品案
2024年5月30日,彬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彬州市某中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凉菜制售,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2024年6月7日,该单位执法人员对该学校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学校操作间仍在加工制作凉菜,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当事人违反《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未经许可违规加工制作冷荤类食品,属违法行为。依据《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永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幼儿园食堂采购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责任案
2024年9月2日,永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永寿县某中心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食品购进索票索证不全、食堂三防设施不健全及食品留样不规范等行为,9月26日该局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旬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职教中心食堂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案
2024年4月10日,该局执法人对旬邑县某职教中心内的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公司经营场所内发现标示名称为"牛筋面"的食品存在双层标签,且内外两层标签标示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不一致。内层标签标示生产日期2023年9月18日,外层标签标示生产日期2024年3月14日,保质期6个月。上述食品内层标签标示的信息显示涉案产品已超过保质期。该局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物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4年4月10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经营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三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幼儿园食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3月27日,三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三原县西阳镇某幼儿园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对食品操作人员进行培训,采购食品及原料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4年4月9日,执法人员对该幼儿园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仍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对食品操作人员进行培训,采购食品及原料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于2024年4月9日决定立案查处。
当事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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