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告
2025年春节即将来临,为大力弘扬时代新风,积极践行文明风尚,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划定青河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1.县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域院落内及其周边100米范围。
2.客运站、市场、商场、电影院、公园、广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防护区内及其周边100米范围。
3.文物保护单位防护区内及其周边200米范围。
4.重要军事、航空设施、仓库防护区内及其周边200米范围。
5.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防护区内及其周边200米范围。
6.输变电设施安全防护区内及其周边100米范围。
7.银行、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防护区及其周边100米范围。
8.化工企业、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民爆物品、枪支弹药等重要物资储存仓库安全防护区内及其周边200米范围。
9.粮站、水站、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单位、要害部位防护区内及其周边100米范围。
10.其他应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场所。
1.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放区域内禁止燃放各类烟花和爆竹。
2.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宣传、教育工作。
3.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未成年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和禁止在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管理工作。
4.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从专营销售点实名购买;不得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河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9日
来源 | 青格里警务
编辑 | 托依古丽
责编 | 黄春花
三审 | 张娟娟
终审 | 赵绍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