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青河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文摘   2025-01-28 23:42   新疆  


重要通告


      2025年春节即将来临,为大力弘扬时代新风,积极践行文明风尚,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划定青河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范围

     1.县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域院落内及其周边100米范围。

     2.客运站、市场、商场、电影院、公园、广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防护区内及其周边100米范围。

     3.文物保护单位防护区内及其周边200米范围。

     4.重要军事、航空设施、仓库防护区内及其周边200米范围。

     5.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防护区内及其周边200米范围。

     6.输变电设施安全防护区内及其周边100米范围。

     7.银行、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防护区及其周边100米范围。

     8.化工企业、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民爆物品、枪支弹药等重要物资储存仓库安全防护区内及其周边200米范围。

     9.粮站、水站、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单位、要害部位防护区内及其周边100米范围。

      10.其他应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场所。

二、禁放区管理规定

      1.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放区域内禁止燃放各类烟花和爆竹。

      2.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宣传、教育工作。

      3.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未成年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和禁止在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管理工作。

      4.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从专营销售点实名购买;不得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5.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规定规格、品种的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
6.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禁放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三、违反禁放烟花爆竹办法的处罚
1.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违反禁放烟花爆竹办法的举报
1.本通告适用于青河县区域内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行为的举报。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烟花爆竹的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行为进行举报。
3.相关部门要对举报人的身份严格保密。
4.举报电话:110、公安局指挥中心:0906-8826110;治安管理大队:0906-882638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河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9日


来源 | 青格里警务

编辑 | 托依古丽

责编 | 黄春花

三审 | 张娟娟

终审 | 赵绍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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