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
近日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开展了市级监督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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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
2024年第二十五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烟台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了市级监督抽检604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饮料、食糖、酒类、罐头6大类食品8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质量指标与标签标示值不符等问题,详情见附件。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烟台振华量贩超市有限公司飞龙金滩花园店销售的葱,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芝罘区袁桂贤蔬菜经营店销售的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龙口市博商物流配送有限公司销售的黄柠檬,水胺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一)招远市王辉商店销售的力源豆粉(生产日期/批号:2024/1/20,规格型号:320克/袋),蛋白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海阳市华鑫粮油调味品有限公司销售的绵白糖(分装)(生产日期/批号:2023/8/1,规格型号:300g/袋),还原糖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质量指标与标签标示值不符问题
烟台海市葡萄酒有限公司销售的伯爵威士忌(生产日期/批号:2024/7/8,规格型号:700ml/瓶,41%vol),酒精度(20℃)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
四、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莱山区德邻水饺店加工的拌海蜇(自制),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烟台京致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鲜椒牛肉筋(生产日期/批号:2024/7/19,规格型号:100克/罐),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烟台市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
2024年第二十六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烟台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了市级监督抽检542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调味品、豆制品4大类食品7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等问题,详情见附件。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龙口市中莱恒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购的生鸡肉,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莱州金城店销售的大葱,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烟台振华物联网运营有限公司销售的青萝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莱山区三秦饭店加工的拌海蜇(自制),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烟台市鸿泉酿造厂生产的葱姜料酒(生产日期/批号:2024/5/24,规格型号:4.5L/桶 酒精度:≥10%vol),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莱阳市宽云饺子馆使用的豆腐,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海阳市南北调味品店销售的白芷,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生产经营者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别提示消费者
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
发现不合格产品时
请拨打12315热线电话
进行投诉或举报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于文媛 审核:刘金凤 监制:王巍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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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文媛 审核:刘金凤 监制: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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