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某市某区委书记邹某某,参加由中央有关部门组织召开的工作座谈会期间,让他人代替参加会议,并在会后带领一行人员先后到各地景区游览4天,支出旅游相关费用共计12万余元,全部由公款报销,并在整个行程中违规乘坐头等舱,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因其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邹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案例剖析
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手中有权、岗位特殊,但决不能做“特殊一员”。但是,现在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高高在上、漠视民生,完全忘记了自己是“普通一员”,把搞特殊化看成是正常待遇和价值体现,忘乎所以,妄自尊大:有的“跟老板很亲,跟百姓很远”“对人民币很热,对人民很冷”,在群众面前摆架子耍官威,甚至与民争利;有的封妻荫子思想根深蒂固,“一人得道,鸡犬升天”;有的横攀竖比,闹地位要待遇,违规使用公勤人员,长期占用多套住房等等。群众对干部搞特殊、耍特权意见很大。
“得众则得国,失众则失国。”纵观历史兴亡、政权更替,原因千条万条,但从来缺不了这一条——搞特殊、搞腐败。
案例启示
不搞特殊化,是党章对每一名共产党员的政治要求,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
搞一次特殊,玷污一次形象;耍一次特权,失去一片人心。敬畏人民、以百姓心为心,才能保持公仆本色;敬畏法度、手握戒尺,才能用好手中的权力为民造福。不当官老爷、不失公仆本色,是一个永恒的课题。党员干部必须时时对照群众这面镜子,处处比照法治这把尺子,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以上案例和内容主要来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案例剖析》中国方正出版社)
违纪后果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来源:贵州省纪委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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