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中发现,广昌县少数废旧物品回收单位和个人擅自收购老旧或者报废的液化石油气气瓶,并自行拆卸瓶阀,向外倒残液、排残气,对气瓶进行切割性破坏处理。此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事故。为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禁止非法收购处置老旧或者报废的液化石油气气瓶。对老旧、报废液化石油气气瓶(以下简称废旧气瓶)处置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擅自收购和处置废旧气瓶
消除报废燃气气瓶使用功能的破坏性处理,只能由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气瓶检验机构来实施。气瓶充装单位可以对报废气瓶进行收购,然后交由气瓶检验机构进行取功化处理,进行报废。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废旧气瓶销售、交给除气瓶充装单位或者气瓶检验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废旧品回收公司(单位、个人)严禁收购废旧气瓶。
二、气瓶充装单位应主动担起废旧气瓶的报废义务
(一)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及其所属的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既是气瓶的产权单位也是气瓶的使用单位,应主动担起回收报废气瓶的责任,并应在气瓶瓶身显著处,做好禁止非法回收气瓶的警示告知等标识标语。
(二)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气瓶产权单位对需要报废的气瓶,不得自行处置,必须送交有资质的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消除使用功能的报废处理。
本公告下发后,对废旧物品回收单位不及时停止违法收购及处置气瓶的,广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责任追究。
广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电话:0794-3622883
编辑:易健
一审:易健丨二审:刘广兰丨三审:潘朝辉
监制:邱卫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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