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一男子取款11万!警方当场抓人

民生   2024-11-16 11:31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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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反诈中心,接到辖区一家银行网点工作人员的电话,工作人员表示,有一位男性客户来柜台提取大额现金,而这笔钱是刚刚转入该银行账户,这种情况有些异常。    
梁某到柜台取现11万,银行工作人员经查发现,该资金来源可疑,即墨分局反诈中心快速反应,指令通济派出所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当场抓获取现男子梁某和操作手穆某,查扣涉案资金11万
民警将两人带回派出所进行进一步调查,经查,梁某当天所取的11万元,为诈骗嫌疑人从受害人那里刚刚骗走的赃款。梁某和穆某都是近期在网上得知,帮助他人取款,一次可以赚取上千元的好处费,于是两人在利益的诱惑下,就按照上家的指示,将转移到自己账户内的赃款取出。没想到,还没离开银行,就被警方抓获归案。
△孟集 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通济派出所民警
△返还受害人
△返还受害人
目前,两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警方提醒,市民切勿因贪图小利,相信所谓的赚取“快钱”,出租、出借、出售个人的银行卡,或提供网上银行的密码、验证码,帮助犯罪分子转账、取现,来转移赃款、隐匿财产,最终害人害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二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概念

意思是明知道他人是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 但是并没有阻止,而且为其犯罪提供一系列的便利,包括互联网接入和服务托管,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是打广告, 帮助其宣传等等,这一系列的行为都可以独立成为一个罪名,叫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在我国,这个犯罪活动的主体属于一般主体,也就是自然人,并没有什么其他的限制,只要是在刑法已经达到了可以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就可以。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这个罪的犯罪主体,所以条件来讲还是比较宽泛的。

(二)主观方面。

就这个罪名来讲,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的,因为是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不阻止,反而为其提供帮助, 所以这里主观心态一定是故意的,过失是不可能成为这个罪名的。所以在认定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对于当事人主观心态的判断,如果是故意的话,可以认定为这个罪,如果不是故意的话,那要通过别的方式来对主观心态进行一个进一步的判断。

(三)是客观方面。

如果想认定为这个罪的话,那么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刑法所明确规定的行为,即是为其他人提供了互联网接入,或者是服务器托管以及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来帮助他人进行犯 罪,一定是有具体的行为的,这是一种作为性之类的犯罪, 如果自己本身并没有什么做,或者是仅仅提供了精神上支持的话,是不属于这一个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的。

(四)侵犯的客体。

对于侵犯的客体来讲,一定是对于我国的网络秩序和网络安全有着一定的威胁,对于这个方面的威胁是十分严重 的,因为这非常有可能导致网络瘫痪,或者是他人的个人信 息泄露而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所以我国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专门立了一个罪名来制止这种行为。

三、认定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具备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果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需要了解的四个专业名词

前文所述,帮助行为主要包括三种类型。熟悉犯罪行为类型,有助于理解法律和寻找辩点。因此,有必要对法条中涉及的计算机领域专业名词做进一步的理解。

法条列举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具有其特定的专业含义和法律含义。相关名词解释众多,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的观点较为权威,列述如下:

“互联网接入”是指为他人提供访问互联网或者在互联网发布信息的通路。

目前常用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有电话线拨号接入、ADSL接入、光纤宽带接入、无线网络等方式。用户只有通过这些特定的通信线路连接到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享受其提供的互联网入网连接和信息服务,才能连接使用互联网或者建立服务器发布消息。

这一规定主要针对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如果其明知他人利用其接入服务实施犯罪,仍继续让对方使用,情节严重的,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

“服务器托管”是指将服务器及相关设备托管到具有专门数据中心的机房。

托管的服务器一般由客户通过远程方式自行维护,由机房负责提供稳定的电源、带宽、温湿度等物理环境。

“网络存储”指通过网络存储、管理数据的载体空间,如常用的百度网盘、QQ中转站等。

“通讯传输”指用户之间传输信息的通路。

比如电信诈骗犯罪中犯罪分子常用的VOIP电话,这种技术能将语音信号经技术处理后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去。另一种常用的通讯传输通道是VPN(虚拟专用网络),该技术能在公用网络上建立专用网络,进行加密通讯。目前很多网络犯罪嫌疑人使用VPN技术隐藏其真实位置。

此外,除上述明确列举的几种技术支持外,常见的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方式还有销售赌博网站代码,为病毒、木马程序提供免杀服务,为网络盗窃、QQ视频诈骗制作专用木马程序,为设立钓鱼网站等提供技术支持等行为。

来源:青岛电视台今日、白山市反电信诈骗犯罪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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