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染发类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化妆品经营环节市场秩序,喀什地区地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发力,纵深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化妆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案件,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案例二
2024年7月,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英吉沙县某美容美发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店内货架上发现当事人使用的“景红达染发膏”限期使用日期为2024年03月30日,共56盒,货值金额281元,均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限期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24年8月,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化妆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并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56盒。
案例三
2024年9月,疏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疏勒县某美容美发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店内化妆品货柜里发现标签标示为“BONYHAiR染发膏(金铜色)”等5种特殊化妆品已超过使用限期,货值金额316元。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化妆品的供应商资质、购进票据、进货查验台账等资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24年9月,疏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化妆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3000元,并没收5种超过使用限期的特殊化妆品。
案例四
2024年3月,疏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对疏勒县某美容美发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店内发现的染发类产品“爆点潮粉”未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产品注册证及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执法人员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系统查询该产品注册信息与产品外包装注册信息不一致。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24年5月,疏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10000元,并没收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30元。
来源: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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