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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发布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通知!部分退役军人等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数额公布》。
通知发布后,各地会结合实际制定和下发调整文件,明确数额标准。在各省级调整文件下发到各县级市后,才能落实到个人打卡。
目前,多个省级行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已经发布了提标通知,君呼也做了详细梳理,供战友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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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下发通知时间: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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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321元,达到每人每年23823元(抗日老战士达到每人每年24183元)。在此基础上,省级财政按照720元/年的标准配套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各级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51号)规定比例的要求完善自然增长机制,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9828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安排7860元,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984元,不足部分由市(州)、县两级财政按4:6分担比例承担。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840元提高到882元。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安排8472元,地方承担的2112元由省级财政补助50%,市(州)、县各承担25%。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840元提高到882元。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安排8472元,地方承担的2112元由省级财政承担。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92元,提至每人每年8772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32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2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八、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年11976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年10824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上述提高标准后所需资金,中央财政补助50%,其余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
九、此次调整标准所需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负担的经费,由省级财政下拨。各级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精准发放对象,每月发放资金前逐一核查优抚对象生存现状,严格按照“一卡通”集中统发要求,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资金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并将资金发放数据及时关联直达系统。要扎实做好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优化工作方式、提高确认质效,进一步夯实优抚数据基础,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十、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略)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略)
宁夏回族自治区,下发通知时间: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