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涨部分退役军人等抚恤和生活补助,全国多地已落实!

百科   2024-12-30 19:06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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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发布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通知!部分退役军人等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数额公布》。

通知发布后,各地会结合实际制定和下发调整文件,明确数额标准。在各省级调整文件下发到各县级市后,才能落实到个人打卡。

目前,多个省级行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已经发布了提标通知,君呼也做了详细梳理,供战友们参考。

安徽省,下发通知时间: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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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规定,从2024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在乡老复员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321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提至每人每年26201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4181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市县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87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提至每人每年25401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3821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市县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430元);新中国成立后入伍的,提至每人每年25221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3821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市县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50元)。

三、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378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222元,约60%,县级财政承担156元,约40%),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9888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892元,县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996元)。

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504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298元;余下的206元中,省级财政承担60%,即123.6元,市县级财政承担40%,即82.4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644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348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577.6元,市县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718.4元)。

五、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92元,提至每人每年8772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六、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32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2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七、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1976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0824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调整,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

八、各地要认真落实本地区应安排的资金,统筹省级以上相关资金,切实加强管理,严格落实抚恤补助资金按月发放规定,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资金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九、要扎实做好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优化工作方式、提高确认质效。持续加强优抚对象信息数据动态管理,不断提升数据质量,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略)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略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略
      4.安徽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略
山东省,下发通知时间: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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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鲁退役军人发〔202448

各市党委组织部,政府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24年8月1日起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321元。我省地方财政,在已有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200元。省财政对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补助比例按照鲁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解决。调整后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的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5321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4821元。
三、对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378元,提至每人每年不低于9828元。中央和省财政对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补助比例按照鲁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解决。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504元,提至每人每年10584元。中央和省财政对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补助比例按照鲁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解决。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504元,提至每人每年10584元。中央和省财政对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补助比例按照鲁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解决。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92元,提至每人每年8772元。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32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20元。中央和省财政对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补助比例按照鲁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解决。
八、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1976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0824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财政按上述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省级负担。
九、此次调整标准所需中央补助资金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另行下达。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要扎实做好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优化工作方式、提高确认质效,进一步夯实优抚数据基础,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略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略
山西省,下发通知时间: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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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下发通知时间: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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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征求意见稿时间: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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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转发给你们。为确保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政策落实到位,结合《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我省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等政策规定,决定从2024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按2024年国家标准执行;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在当地2023年残疾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当地2023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分别提高2366元、1666元、1228元。
三、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在当地2023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2336元。
四、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在当地2023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1321元。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在2023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378元。
六、对生活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在2023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504元,按每人每年12984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在2023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492元。
八、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720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
九、2024年已按照自然增长机制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市、县(市、区),提高部分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的不再调整,低于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补足。
十、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残疾军人、三属,按文件所附的标准执行。
(二)抗战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7121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6353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6293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年10008元。
(四)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年10584元。
(五)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年8772元。
十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月补贴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提至1120元;抗日战争时期入党,提至102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党,提至960元。
十二、农村老游击队员和老交通员生活困难补助月标准调整为:抗日战争时期,提至870元;解放战争时期,提至860元。
农村“三老”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后,已经高于新标准的市、县(市、区)是否需要另行调整,请各地自行确定。
十三、各地财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保证及时、足额发放抚恤补助金和生活补助费。

贵州省,下发通知时间: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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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321元,达到每人每年23823元(抗日老战士达到每人每年24183元)。在此基础上,省级财政按照720元/年的标准配套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各级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51号)规定比例的要求完善自然增长机制,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9828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安排7860元,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984元,不足部分由市(州)、县两级财政按4:6分担比例承担。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840元提高到882元。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安排8472元,地方承担的2112元由省级财政补助50%,市(州)、县各承担25%。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840元提高到882元。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安排8472元,地方承担的2112元由省级财政承担。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92元,提至每人每年8772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32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2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八、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年11976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年10824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上述提高标准后所需资金,中央财政补助50%,其余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

九、此次调整标准所需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负担的经费,由省级财政下拨。各级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精准发放对象,每月发放资金前逐一核查优抚对象生存现状,严格按照“一卡通”集中统发要求,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资金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并将资金发放数据及时关联直达系统。要扎实做好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优化工作方式、提高确认质效,进一步夯实优抚数据基础,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十、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略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略

内蒙古自治区,下发通知时间: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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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自治区荣誉军人康复医院,自治区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中心: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精神,从2024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全部由中央财政补助,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下同)。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调整后的补助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在乡老复员军人提至每人每年26243元;其他时期在乡老复员军人提至每人每年25743元。
三、对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提至每人每年不低于9828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786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112元。
四、对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提至每人每年10584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472元;自治区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112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军人等)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提至每人每年10584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472元;自治区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112元。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提至每人每年12372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提至每人每年8772元;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600元。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32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20元,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八、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1976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0824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分别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
此次调整标准所需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分别安排,另行下达。各地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要扎实做好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优化工作方式,提高确认质效,进一步夯实优抚数据基础,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附件: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表(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下发通知时间: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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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下发通知时间: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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