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公告!叶周,女,1985年出生

民生   2024-12-16 16:59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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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阅读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悬赏执行公告
本院在办理颜彦申请执行重庆秉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叶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重庆秉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叶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颜彦提出悬赏执行的申请。为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更好动员社会力量,切实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五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对被执行人重庆秉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周进行悬赏执行。
现对以上被执行人信息进行公示:
【被执行人信息】
叶周,女,汉族,1985年3月26日出生
居住地:重庆市云阳县双龙镇永丰村1组16号
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50326****
具体执行如下:执行依据:(2020)渝0109民初6762号判决书

执行案号:(2024)渝0109执恢1013号
申请执行标的额:案款71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787.5元
悬赏奖金:如举报人所提供的线索真实有效且未在本院已经掌握的范围内,使本案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本院将依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回款的30%支付赏金。
悬赏期限:12个月,自发布悬赏公告之日起一年内。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奖金由先举报的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奖金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奖金。
本院郑重承诺,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举报电话:023-68316967
二O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甘肃省陇南市成县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2024)甘1221执恢2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亚强与被执行人张海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海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周亚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海朋,男,户籍地甘肃省成县店村镇张寨村二社43号,公民身份号码:62262419881206****。
执行依据: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24)甘1221诉前调解50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30000元。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海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的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939-3214044,联系人:汪法官。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二)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三)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财产的,应当制作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应当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领取条件等内容。
悬赏公告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并自愿承担发布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来源:重庆北碚法院、陇南成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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