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第四十一条《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下列机动车已超过三个检验周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并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现依法公告牌证作废。
部分机动车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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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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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红安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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