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上午,阜城县司法局对霞口司法所不假私自外出社区矫正对象尤某某给予严厉批评,并作出警告处罚决定。并告诫其反思违法犯罪之害,警钟长鸣,严守法规,否则将被撤销缓刑;教育其积极服从监管,将遵纪守法、矫正自我放在第一位,摒弃侥幸心理,踏实接受矫正,顺利度过矫正期,争取缓刑考验期满合格,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平安回归社会与家庭,拥有团圆幸福生活与人生。12日上午,我县司法局基层股工作人员在进行常态化社区矫正对象信息化核查过程中,发现尤某某存在异常,随即对其进行电话核查,经多次拨打定位手机均无人接听,后联系其父亲得知尤某某已外出。并通知其父亲立即告知尤某某即刻返阜,明天上午8:30到县司法局报到接受处罚,同时向县司法局基层股及时回复电话。13日上午,尤某某来县司法局报到后,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思想道德、法治警示和严厉批评教育,并组织其进行线上学习。重点教导尤某某只有始终守法规、服监管,加强自我约束、依法矫正自我,才能平安解除矫正,拥有自由人生,保障家庭幸福团圆。虽然解除矫正期近在眼前,但更要倍加严守法规,切莫思想上有所放松,存在侥幸心理,导致前功尽弃,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经过批评教育,尤某某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保证会严格遵守各项法规,服从司法所的教育管理,确保到期顺利解除矫正。尤某某在2019年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矫正期从2019年11月29日至2024年11月28日。在即将解除矫正时,尤某某在思想上自我约束有所放松,心存侥幸心理,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外出前往沧州市。经县司法局调查核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依法给予尤某某警告处罚一次,并出具《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通过对尤某某严厉的思想、警示教育和警告处罚,既严肃了社区矫正工作纪律,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也对全县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来源:阜城县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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