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规范预付式消费也是这次《条例》立法的一个重点,《条例》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
①一是设立“书面合同”的义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开展预付卡业务的,要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②二是强化“按约履行”的义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如果经营者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针对经营者降低质量、偷工减料、服务缩水等情形,《条例》首次赋予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而且经营者要退的不仅仅是预付款的余额,而是要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违约情况来定。
③三是明确“事中告知”的义务。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没有消费的预付款余额。消费者享有预付消费退款、转卡、延期的权利。如果企业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消费者要求退款、转卡、延长余额使用期限的,经营者不得无故拖延不办理。商业企业提供预付卡服务时需要备案。
此外建议消费者不要选择未备案的商家以减少风险。如预付金额较大,提醒消费者再次考量、货比三家,选择证照齐全、市场信誉度高、营业时间长、经营状况好、按要求规范备案的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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