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急诊待遇
人员类别 | 起付标准 (元/年) | 一级医院 个人自负 | 二级医院 个人自负 | 三级医院 个人自负 |
中小学生 和婴幼儿 | 300 | 30% | 40% | 50% |
19-59周岁 人员 | 500 | 30% | 40% | 50% |
60周岁以 及重残人员 | 300 | 30% | 40% | 50% |
*在村卫生室门诊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标准,个人自负20%。
住院待遇
人员类别 | 起付标准 (元/次) | 一级医院 个人自负 | 二级医院 个人自负 | 三级医院 个人自负 |
中小学生 和婴幼儿 | 一级医院50 二级医院100 三级医院300 | 20% | 25% | 40% |
19-59周岁 人员 | 20% | 25% | 40% | |
60周岁以 及重残人员 | 10% | 20% | 30% |
*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是指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包括急诊留观)时,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低于起付标准的全部个人自负;超出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上表规定比例分摊。
大病保险待遇
本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因患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部分精神障碍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本市有关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60%,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由大病保险报销65%。(城乡居民大病报销委托保险公司办理,具体报销事宜请咨询以下保险公司)
公司名称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资料转载自:宝山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