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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郴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苏仙大队依法主动履职
办理了苏仙区首例
侵犯注册商标行刑反向衔接案件
今年8月
该大队接到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
依据检察意见书内容
苏仙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
徐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白酒)之违法线索
涉案货值为79118元
销售额25580元
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但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
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
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建议市场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随后
郴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苏仙大队执法人员多方沟通
在苏仙区检察机关的协助下
对证人证言、当事人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不起诉决定书
检察意见书等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甄别
保证案件违法行为的定性
更加准确、严谨
目前
案件已经办结
当事人徐某某侵犯注册商标(白酒)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该大队依法依规
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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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首招辉
来源:苏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