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胜乡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文摘   2024-05-11 14:38   四川  

永胜乡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

通告


为切实做好永胜乡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全乡范围内实行全时段秸秆禁烧,严禁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在任何区域、任何时段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及杂草、落叶等。 

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等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查处。对不听劝阻,肆意焚烧秸秆的违法人员,将依法严惩;情节严重拒不配合的,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依法给予经济处罚或依法拘留。因焚烧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和配合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实行秸秆综合利用方式,坚决杜绝露天秸秆焚烧,对不听劝阻、肆意焚烧秸秆者及时举报,携手构筑秸秆禁烧的坚固防线,让永胜乡的天更蓝、空气更清新,生态环境更美好!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永胜乡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1日


编辑:杨嘉濠
审核:居   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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