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告知书
广大城乡居民:
根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应自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保险金,其亲属继续冒领养老金已触犯法律、部分人员已涉嫌犯罪。为确保社保基金运行安全,预防和纠正冒领养老金现象的发生,现就冒领城乡养老保险金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或亲属应当在其死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村、乡镇(街道)、离石区社会保险中心及时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注销和领取丧葬补助金等手续。
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去世后,其亲属应在一周内向所在村(社区)上报死亡信息。故意逾期上报或不上报死亡信息,
造成冒领养老金事实的,应在接到通知后的30日内,到村、乡镇(街道)、离石区社会保险中心办理退款手续。逾期不办理或拒不退还冒领养老金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已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列入社保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冒领金额数额较大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有冒领行为的自觉主动、足额退回冒领养老金。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举报冒领养老金行为,共同维护社保基金安全。
特此告知。
离石区社保中心咨询电话:0358-8498640
吕梁市离石区社会保险中心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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