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调整新会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告
新会城区自来水价格制定于2009年12月,至今已执行了近15年。为保障城镇供水安全,发挥价格机制在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利用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供水事业的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程序,经区政府同意,现对调整新会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新会城区自来水价格的实施范围
本次调整新会城区自来水价格的实施范围为圭峰会城辖区内由江门市新会公用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共管网供水的各用水户。
二、各类用水价格标准
调整前后各类用水价格
备注: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后,原各类自来水用户交纳的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等仍按原征收方式与标准执行不变。
三、对经济困难家庭实行减免水费优惠政策
对持有有关部门核发证件、证明的经济困难家庭,每户每月减免10立方米的水费,用水量不足10立方米的按实际用水量减免,超出免费用水量10立方米且用水量在第一阶梯水量(每户每月24立方米)范围内,其超出减免用水量的部分按第一阶梯水价收取,超过第一阶梯水量范围以上的则按实际阶梯水价收取。
四、实施时间
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自2024年12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特此通告。
江门市新会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1月5日
附件:《关于调整新会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新发改〔2024〕118号)
关于调整新会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江门市新会公用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调整广东新会水务有限公司自来水价格的请示》(粤新水〔2023〕20号)收悉。为保障城镇供水安全,发挥价格机制在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利用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供水质量,促进供水事业的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价格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新会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调整新会城区自来水价格的实施范围
本次调整新会城区自来水价格的实施范围为圭峰会城辖区内由江门市新会公用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共管网供水的各用水户。
二、自来水价格标准
新会城区自来水综合水价由现行的1.77元/立方米调整至2.04元/立方米,具体分类水价如下:
调整后各类用水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三、相关配套政策
(一)居民生活用水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确定(每户4人及以下),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家庭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水表为单位,如家庭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可根据用水地址和对应的户口簿、居住证向供水企业申请增加用水人口,每增加1人,可在各级水量基础上每月相应增加6立方米。
(二)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以及尚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水户(含住宅小区、集体宿舍),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合表水价标准执行。
(三)对经济困难家庭实行减免水费优惠政策
为减少水价调整对经济困难家庭的影响,对持有有关部门核发证件、证明的经济困难家庭,每户每月减免10立方米的水费,用水量不足10立方米的按实际用水量减免,超出免费用水量10立方米且用水量在第一阶梯水量(每户每月24立方米)范围内,其超出减免用水量的部分按第一阶梯水价收取,超过第一阶梯水量范围以上的则按实际阶梯水价收取。
四、自来水水价分类
自来水价格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用水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以及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等集体宿舍用水。
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五、实施时间
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自2024年12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为确保自来水价格调整的顺利实施,请你公司做好价格调整实施的各项准备和价格公示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宣传解释力度。同时,努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供水服务。
江门市新会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