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警小课堂】全媒体时代网络谣言的危害及治理

民生   2024-11-18 18:59   甘肃  



谣言在本质上是一种信息,“非官方来源”是其构成特征之一。根据法国学者卡普费雷的定义,谣言是“在社会中出现并流传的未经官方公开证实或者已经被官方所辟谣的信息”。这一中性视角的界定,并不关注谣言内容的真伪,而是突出谣言来源与官方信息源之间的对立。这表明谣言具有反权力的一面,它的传播干扰了权威声音的社会传达。从国家治理角度来看,谣言的功能是消极的,它可以混淆视听削弱政治信任,甚至损害主流意识形态。特别是进入全媒体时代,媒介在全媒体时代与经济、政治、技术等深度融合,不仅改变了信息的传播形式,也拓宽了信息受众的范围,对谣言的扩散起到“放大镜”“扩音器”“加速箱”的效用,冲击着主流意识形态的安全防线。如何正确认识和科学治理网络谣言,守护主流意识形态安全成为一个现实问题。

一、全媒体时代网络谣言的新特质


谣言的形式、内容与人类社会发展进程密切相关。当前,网络发展进入全媒体时代,对谣言传播产生了巨大影响。在传统社会,谣言传播一般受物理条件限制,破坏力仅局限于特定范围、特定群体,但在全媒体时代,网络谣言呈现出更强大生命力,无论是其内容深度,还是传播广度,均发生了显著变化。

1.技术助推:谣言传播强效化


进入全媒体时代,技术为网络谣言的传播提供强势助攻。随着网络普及程度不断提高,网络空间诸类谣言随技术的创新亦快速蔓延。“网络技术对社会各方面渗透和介入有所加强,借助于网络进行的犯罪活动以及各种跨越国界的政治攻击和渗透,也呈现出了多样化特点,从而不断加剧社会稳定风险特别是国家政治安全风险。”在此背景下,技术已成为挑战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的重要变量,“以技术与科学作为自己的灵魂和核心原则的现代意识形态从根本上改变了自己的内涵、特征和起作用的方式”。在这个意义上,融合了技术与科学两大重要元素的意识形态,无论在表现形式还是作用方式上,都彰显了其独特的时代气质。技术创新不仅为公众获取信息提供了崭新方式,使信息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内容更丰富,网民间的互动程度更加深化;而且为网络谣言的批量生产与信息的裂变传播提供另一片沃土,给主流意识形态安全带来严峻挑战。

一方面,技术发展助推了网络谣言传播的空间向度。多元化的网络平台层出叠现,比如抖音、微信、微博、B站等网络媒介充斥着人们的现实生活,拓宽了信息传播渠道,使谣言不再孤立和闭塞。“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和5G、AI等新兴信息技术的不断演进,媒体格局和舆论生态发生深刻变革,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依托新技术深度融合,推进媒体生态不断进化。”显然,新兴媒体相较于传统媒体,信息载体形式愈加多样,信息透视力度显著加强。但是,由于目前信息审核机制不健全,网络信息鱼龙混杂,信息传播的真实性一直备受质疑。加拿大传播学家麦克卢汉指出:“我们用新媒介和新技术使自己放大和延伸。这些新媒介、新技术构成了社会机体的集体大手术,它可以完全弃消毒剂于不顾。”可见,技术的更新迭代并非与社会主流价值的发展同步进行,使用不当便会脱离社会主流价值轨道,“一张图、一段视频经由全媒体几个小时就能形成爆发式传播”,造成网络社会舆情格局分化、信息失控现象频发。因此,随着大数据、物联网、AI等信息技术与人类社会生活深度融合,全媒体时代新技术的运用在提供便捷信息的同时,也对信息的传播与使用带来严重威胁,网络舆论生态格局亟需重点关注。

另一方面,技术的发展增强了公众对谣言内容的认同度。其一,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推送呈现高频率性和强实效性。约翰·B.汤普森在《意识形态与现代文化》中指出,技术媒介作为信息传播的载体有三种一般属性:一是固定性,二是复制性,三是参与性。全媒体时代的媒介无论是对信息的复制性还是主体的参与程度均有质的飞跃。现实生活中,社会热点事件经网络谣言包装,极易引起不同群体的关注,并迅速在多种网络舆论平台演化发酵,促使谣言的传播速度与更新频率呈倍速扩张,网络谣言借助舆论工具,以裂变式扩大传播范围。如SoroushVosoughi等调查了2006年至2017年在Twitter上发布的所有经验证的真假信息的差异传播情况,调查数据表明真信息在网络空间传播所用的时间是假信息所用时间的6倍,虚假信息的传播速度、传播深度和传播范围都要比真实信息传播得更快、更深、范围更广,而虚假政治新闻的影响比关于恐怖主义、自然灾害、科学、城市传说或金融方面的虚假新闻更为明显。从传播学层面看,依据戈培尔效应,重复作为一种强化价值理念的方式,展示了强大的认同力量。“谎言重复一百次就会成为真理”,谣言利用技术手段在众多舆论平台层出叠现,一定程度上扰乱了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功能。其二,技术对异类信息的强排他性。从经济层面看,追逐利益是人类的本质属性。技术本身并没有信息传播的筛选功能,但是在追逐利益面前,技术的运用者会对部分主体发布的信息加以刻意的筛选与遏制,即所谓技术的“排他性”。其三,网络技术助推谣言信度逼真化。技术的发展助推谣言的传播模式倾向于叙事化演变,在大数据的作用下,技术虚拟出的网络谣言与公众的社会认知越来越接近,使其内容尽可能地融合公众曾经的文化记忆、思维范式和道德情感,外加图文并茂的方式极大地强化了谣言内容对公众的视觉冲击。

2.评判标准:谣言界定多元化


网络谣言作为一种特殊社会意识的言说范式,是主体对社会实践活动的反映。网络空间的虚拟特性为现实主体的言论自由提供了便捷场域,但同时也加大了人们对信息的辨别难度,网络谣言界定趋向多元化。
其一,网络谣言具有相对性。从历史性看,社会整体的认知程度与人类历史发展阶段密切相关,公众对网络谣言的评判态度始终与社会整体的认知水平相关。因此,任何时候,我们对网络谣言危害性展开批判的同时,也需重视其中的积极因素。对于这一点,恩格斯指出:“历史事件似乎总的说来同样是由偶然性支配着的。但是,在表面上是偶然性在起作用的地方,这种偶然性始终是受内部的隐蔽着的规律支配的,而问题只是在于发现这些规律。”一般来说,在谣言发展初期,主体的感性判断会高于理性判断,且易产生直观的、片面的错误判断,久而久之,极易影响社会舆论生态环境的走向。从文化上看,随着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建构进程持续加快,网络谣言的界定在不同文化背景中异质性特征日益显著。所谓网络谣言的“异质性”是指在迥然有别的中西文化体系范畴下,对于网络谣言的界定势必会出现不同文化之间的标准碰撞。网络谣言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集中体现为网民对现实问题的反映,不同阶级群体代表不同的利益诉求。显然,在全媒体时代,网络社会标准体系呈现多元化,对网络谣言的界定必然是多样的,并非传统意义上的非此即彼,正因如此,对于网络谣言的存在样态应以一种多维视角去综合评判。
其二,网络谣言具有绝对性。在关于网络谣言的界定方面,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这个问题。一方面,凡是违背史实的网络言论属于网络谣言。回顾历史经验和总结社会现实问题对于建构主流意识形态具有重要价值,事实上,违背史实的言论意味着解构网络主体原有的认知结构,消隐主流意识形态的权威地位。全媒体时代,违背史实的言论在网络空间频现,比如大量假借“反思红色文化”“反思英雄人物”等言论充斥各类网络平台。究其本质,这是一种对马克思主义认知体系的“反思”“解构”直至“颠覆”,力图引导网络主体重构与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相悖的认知结构,其根本目的是瓦解民族原有的文化认同、道德认同、情感认同,这类言论极具煽动性。另一方面,凡是违背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网络言论均从属于网络谣言范畴。“合规律性”是意识形态存在与发展的基础,遵循社会历史规律的主流意识形态有助于充分发挥社会整合功能,凝聚人民共识,强化人民群众对国家的认同感。言论是主体对客观事物的主动创造,违背社会历史规律的网络谣言是脱离具体实际、违背客观规律的主观臆造,其蕴含的价值体系与目标旨向同新时代的发展潮流大相径庭。全媒体时代,网络谣言借用“科学知识”的形式颠倒是非,套用科学理论的阐释路径,利用望文生义、过分解读、移花接木等方法,以及掺杂一些与公众的切身利益相关度较高的故事以强化网络谣言的信度,政府或专业机构若不及时辟谣,极易破坏网络舆论生态稳定。

3.抗争政治:谣言内容政治化


全媒体时代,关乎党的政策、政府决策、国家治理等政治类公共事件的谣言事件愈加频繁,在特殊时代背景下,网络谣言是一种非制度化的公众监督形式。奥尔波特和波斯特曼用公式的形式论述谣言的传播,认为谣言的影响要素主要是事件的重要性与含糊性,即谣言强度=重要性×含糊性,换言之,“重要性与含糊性之间的关系不是加法而是乘法,因为,如果二者之中有一个0,也就没有谣言了”。在公共事件中,事件的重要性和含糊性往往表现明显,这为谣言的成功孵化提供了温床。通常说来,正式的官方消息与非正式的言论鱼龙混杂,部分谣言制造者利用受众对未知的恐惧与政府对公共危机事件辟谣的时间差来刻意制造网络谣言,由此,政治领域的各种解答式“方案”就会在网络平台上陆续映现,信息的甄别变得错综复杂。值得注意的是,部分谣言的传播甚至超越了道德与法律的更新速度,极易造成“畸形言论自由”局面,这对国家治理体系造成了极大威胁,营造出公众与政府、国家的对立局面。

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如下:一方面是由于信息的闭塞与垄断现象比较严重,为网络谣言在政治领域的扩张提供了滋生的沃土。比如个别地方政府过度强调维稳,致使底层情绪与社会矛盾长期堆积沉淀,进而导致网络舆情发展呈失控局面,给主流意识形态安全带来了挑战。因此,政府应重视辟谣速度和辟谣专业性,除此之外,相关部门应加紧网络舆论平台公共建设,对谣言制造者及媒介传播保持敏锐的洞察力,提高网络空间主流意识形态的话语权,唯有这样才能有效缓解因网络谣言失控所导致的政府权威形象受损、政府公信力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是主体对自身的信息权利边界缺乏道德考量。鉴于技术的发展速度远超法律法规与道德规范的完善速度,多元主体的信息权利边界量化难度较大。需要说明的是,在利益诱惑面前,相关监管部门如若缺乏对网民信息传播权利与义务的合理规制,网民仅为满足自身利益,就可能导致主体网络行为的道德失范。

二、网络谣言:损害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的重要因素


网络谣言的新特质给主流意识形态安全带来了重大影响。在全媒体时代,网络谣言呈现的即时性、隐蔽性和多变性的特点导致网络社会的舆论极易误入歧途,给社会改革、发展、稳定带来严峻挑战。网络谣言的危害性具体表现为:与主流意识形态功能的“分离”、离散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认同,以及使得主流意识形态的权威消隐。

1.网络谣言与主流意识形态功能的“分离”


“主流意识形态构成一个社会思想文化的中枢和支柱,构成一个民族精神信仰的基础和载体,起着扩大政治认同、进行政治整合、规范政治行为、增强政治体系的合法性、促进政治稳定的作用。”这表明主流意识形态至少蕴含三方面功能——文化传承、凝聚民族精神和政治引领。

首先,网络谣言阻碍文化传承。文化传承是主流意识形态建设的基础,中国优秀传统文化、马克思主义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主流意识形态的重要构成部分,也是网络谣言失控的重灾区。“它与每个标点每个字都要像日历一样严格把关的广告宣传不同,谣言是脱缰之马:它的结果难以预料。”卡普费雷一针见血地指出了谣言所隐含的多变性和易失控特征,换言之,谣言借助网络社会“全员媒体、全息媒体、全效媒体”的虚拟性与技术的创新使文化的传播变得难以控制,其中部分谣言内容偏离了主流文化,模糊了公众的文化记忆,进而淡化了公众情感上的文化认同。现实生活中,部分网络谣言常裹挟着民族虚无主义的价值倾向,“民族虚无主义倾向则表现出另一种极端的文化心态,它片面认为中国文化,无论是传统文化还是社会主义文化均一无是处,主张全盘西化,甚至在文化上要求换种。”此类谣言不断攻击网络社会中的中国文化进而占领网络舆论阵地,企图僭越马克思主义文化边界,长此以往,主流意识形态的核心内容极易被质疑、分化。

其次,网络谣言冲击民族精神。凝聚民族精神是主流意识形态建设的主要内容,“民族精神是指在长期生活和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为本民族大多数成员所认同的价值取向、思维方式、道德规范、精神气质的总和。”现实中,网络谣言日渐成为境外势力开展意识形态理论灌输的重要载体。境外势力正是借用全媒体时代公众对于所获讯息的二次加工能力,使公众被动地接受其预设的价值理念。在对当前主流意识形态传播生态环境进行考察时,网络谣言“主动地”贯融普世价值、民族虚无主义等内容就是其中的例证。综上言之,由于网络谣言的信息界定多元特性及其普世价值属性阻碍了中华民族精神建构,破坏了民族的凝聚力,一定程度上助推了民族的分裂倾向。

最后,网络谣言扰乱政治生态。政治引领是主流意识形态建设的基本功能,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境外网络谣言对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渗透愈加显著,尤其对涉及政治领域的谣言挖掘日渐深化。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紧,网络谣言呈现的“泛政治化”倾向日益明显,网民谣言“泛政治化”加速了网络功能的“异化”,影响网络社会舆论秩序的稳定,阻碍公众言论的正常表达,扰乱公众对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认同。如若网络谣言的“泛政治化”范围继续扩大,网络谣言中涉及经济、文化、道德等视域的言论均上升为政治现象问题,网民极易对党和国家产生敌视、怀疑甚至抗拒的非理性行为。与此同时,网络社会中消极的、负面的文化侵蚀着正能量的、和谐的主流意识形态,这可能导致马克思主义在我国意识形态中功能地位的丧失。

2.网络谣言离散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认同


意识形态是一个国家展示理想目标的重要标识,既是国家向外展示形象的依据,也是国家对内展示形象的依据。我国主流意识形态体现了全体人民共同的利益诉求,只有符合人民利益诉求的主流意识形态,公众才能从根本上对其形成价值认同。

网络谣言对主流意识形态价值认同的挑战可以从两个维度展开考察:一是弱化网民的主体性。主体性是网民展开理性批判、遵循道德规范的首要前提,这要求国家在对主流意识形态建构的过程中要关注网民的主体性、重视每一位网民的个性发展。在互联网世界,网络谣言常挟裹个人主义与功利主义等内容,引导主体追求极端个人自由的精神世界,致使部分网民为谋取自己的利益不择手段,僭越法律底线,长期下去,意味着网民的善恶评判、理性批判思维能力愈发弱化,这将会严重制约网民主体性的发展。在网络社会中,网络谣言所蕴涵的价值理念通过舆论在网络空间倍速发酵,通过模糊公众认知,使公众情感懈怠,导致网民做出非理性行为,进而弱化网络行为主体对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认同。二是瓦解主流意识形态话语体系。具体表现为两方面内容:其一,网络谣言制造者借信息霸权把控舆论话语权。现实中,资本与社会舆论始终存在着相互作用的关系。一方面,资本势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掌控社会舆论导向;另一方面,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便于为资本攫取更多利润。掌控强大资本力量的西方国家借助其跨国企业控制国际新闻媒介的话语权,向世界各国展示西方“虚假的意识形态”,其真实目的是为了颠覆其他国家政权、瓦解他国意识形态话语体系。正如学者所言:“西方发达国家的网络信息垄断和网络语言霸权致使西方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充斥整个网络世界,时刻冲击着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管理的长城。”其二,自媒体平台呈现话语表达乱象。众所周知,网络空间中自媒体的传播内容具有较强自主性,这主要是由自媒体系统自由化、平民化和匿名化的特性所决定的。在这种环境下,形形色色的碎片化信息在网络上蔓延传播,其中不乏存在一些别有用心、片面偏激的政治话语,这样的信息传播方式不仅影响网民的知识结构、认知方式和行为选择,也离散主体对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认同。

3.网络谣言使得主流意识形态的权威消隐


从政治属性看,主流意识形态与网络谣言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是“权力”与“反权力”的关系。“意识形态的概念可以用来指特殊情况下意义服务于建立并支持系统地不对称的权力关系的方式——这种权力关系我称之为‘统治关系’。就广义而言,意识形态就是服务于权力的意义。”也就是说,建构主流意识形态有利于推动国家政治演进,这就需要我们积极治理与国家政治发展体系相悖的网络谣言和其他话语体系,为权力的有序运行提供良好的舆论氛围。

卡普费雷指出:“谣言的本质即官方发言之外的发言。它是一种反权力。”这使得谣言与政治的关系变得扑朔迷离。政府发布信息的滞后性和宣传平台的单一性是网络谣言盛行的主要因素,其实,这种“反权力”既是公众对政府工作效率和信息垄断的抗议,也是公众对参与社会治理的渴望。换言之,现实中公众若以散播网络谣言作为表达或争取自身权益诉求的反抗方式,会严重削弱主流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第一,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看,“谣言散布者的真正目的往往是让人中谣言的毒。其手法就是宣传假象以了解真实情况,或者制造一种有利的心理气氛,以对当权者施加压力。”“反权力”式的网络谣言源于现实社会中的具体问题,是公众面对社会问题基于内在道德认知基础上的行为外化表现,这类型网络谣言会形成一股倒逼势力,政府如若处理不慎,易于引发网络舆论动荡,动摇党领导的权威地位,甚至危及政权统治。第二,从传播行为看,网络谣言的传播形式更加自由化与多元化,传播关系更加复杂化。全媒体时代,“专家分析”“权威解读”“还原历史”成为网络谣言的新形式,形形色色的利益主体借用网络谣言操控舆论走向,形成畸形的舆论监督氛围。值得强调的是,有些网络谣言表现出热衷于叙事性、话语表达通俗性和贴近公众现实生活的特征,这也是挤压主流意识形态主导地位的主要表现。第三,从传播主体看,网络谣言的传播主体一般分为两类:对事物缺乏理性认知的网络行为主体与“有着清醒意识的人刻意制造的谣言”,此处重点关注后者,这类群体通常是基于自身某种利益诉求或道德情感需要而产生反抗社会正常运作机制的非理性行为,在现实社会,他们是没有机会或没有可以依靠的心理支撑行使“权利”的,因此,通过故意散播网络谣言的方式对抗社会问题,构筑起对公共事件的“真相臆想”,放大事件的影响视域,催化网络社会群体事件的发生。

三、网络谣言治理:守护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的重要对策


全媒体时代,界定与治理网络谣言已经上升为一个战略性问题。治理网络谣言与守护主流意识形态安全具有内在统一性。一方面,治理网络谣言为守护主流意识形态安全提供强有力的舆情支撑,并为主流意识形态发挥其主导作用营造适宜的舆情氛围。另一方面,守护主流意识形态安全为治理网络谣言提供深层次的理论基础,为治理网络谣言设计合理的社会评判标准。

1.技术防范:创新网络谣言治理技术,加强维护主流意识形态安全能力建设


信息技术创新为网络谣言治理提供了新的技术手段,因此,我们要科学、合理、规范地运用信息革命成果,创新网络谣言治理技术,夯实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安全发展的技术基础,加强守护主流意识形态安全能力建设。

一方面,创建基于人工智能的网络谣言研判与主流意识形态安全预警系统。全媒体时代,网络谣言数量庞大,形式五花八门,危害程度不同,理应对网络谣言进行分级、分层、分类治理。部分对主流意识形态安全构成威胁的网络谣言经过西方资本主义势力的“精心”设计和包装,极具隐蔽性和欺骗性,因此,必须创新网络谣言研判技术,对危及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的网络谣言进行识别并及时预警,在其大规模传播之前实现“未谣防患”。其一,利用人工智能的识别和分类能力,建立高效、科学、精准的网络谣言识别体系,从文字、图片、语音与视频等众多形式的网络信息中识别出不良言论;其二,利用人工智能的深度学习能力,建立网络谣言预测体系,对网络信息展开多维度深入学习,对网络信息中涉及危及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的可能性进行精确预测;其三,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整合提炼网络谣言所引发的舆情信息,建立网络谣言下网民心理和行为活动的预测体系,以科学研判网络谣言对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的威胁程度,并及时做出预警。

另一方面,技术的合理运用需契合网络谣言发展的不同阶段。通常,网络谣言的演化经历了萌芽期、发展期、成熟期与消退期,技术在各阶段所处的地位和所发挥的效用存在差异。萌芽期与发展期是网络谣言演变和发展的关键时期,需运用技术手段敏锐地捕捉谣言生成的趋势,合理监控舆情动态,兼顾谣言治理与言论自由二者的平衡,以防“寒蝉效应”;成熟期需避免过度使用技术手段暴力删帖,引起社会公众的反抗情绪,降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公信力;消退期需针对网络谣言传播中存在的典型问题展开具体分析,及时警示教育公众,利用大数据技术精准狙击,避免谣言死灰复燃。

2.道德养成:强化网络媒介素养,厚植鉴别网络谣言的道德根


基高素质的媒介素养是网络社会意识形态安全建构的重要内容,媒介素养错位会威胁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面对网络社会的虚拟化,现实中的部分网民并不能完全规范自己的言行,也就是主体网络媒介素养的错位。对主流意识形态安全而言,网络媒介素养的错位已成为危及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的重要因素,在网络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安全建构的重点应是避免对主流意识形态安全产生负面效应。比如,在道德层面,由于网络社会的特性,网络参与者容易超出现实世界中的道德边界。“网络空间道德与现实空间道德之间的关系就是:网络道德的生成与发展是由于现实空间道德适应网络信息技术环境而发生的技术化变异。”全媒体时代,网络已深刻地形塑网民的精神生活,部分网民肆意宣泄情绪,产生制造谣言、传播谣言等缺乏理性的言行,极易产生道德相对主义和个人主义风气。在舆论认知层面,网络参与者过分依赖传播媒体,缺乏理性客观分析问题的能力和意识,易被别有用心者利用。在高度自由的互联网空间,网民拥有了另一个隐匿的新身份,即异化的自我,出现异化现象本质是网民在网络空间丧失了主体的独立性而变成了网络杂芜信息的附拥者。要言之,在网络空间中,信息是以碎片化的方式呈现在受众面前,其传播主要表现为信息内容的感性化和放大化。正因如此,许多自媒体平台为了迎合网民的情感需求,为了获得流量和点击率而片面地追求“热点新闻”,制造“反转新闻”,误导社会舆论走向。
为此,我们要重视网络道德教育,培养网民的网络媒介素养,提高网民的主体性能力。一方面,我们应加强对主体的网络道德教育,以此来筑牢主体网络道德边界,抵御网络谣言对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的挑战。一是切实强化弘扬主流意识形态文化的同时,相关部门需监督与引导相关辟谣平台,调控与规制辟谣内容。在实际运行中,对主流意识形态宣传需与网民喜闻乐见的网络的“接地气”文化相结合、关注社会热点和民生问题、增强服务意识、强化导向功能等等;二是加强对主体的道德限制,恪守网络行为的道德底线。“所谓信息主体的自我道德限制,是指信息传播主体基于其内在具有的道德价值观和道德规范,自觉地按照有关道德要求正当地行使信息传播自由的权利。”道德底线,是任何行为主体在网络空间均不可僭越的基本红线。另一方面,要提高网民的网络媒介素养,增强网民的主体性能力。网络媒介素养是人的主体性在网络平台上的具体表现,其中包含网民对网络谣言的辨别和分析能力,主体性能力使网民能够理性客观分析谣言的生成机制和作用机理。面对复杂的网络形势,为了有效破解网络谣言对网络主体性消解的难题,主体的网络媒介素养需时刻保持与时俱进才能提升对网络谣言的鉴别能力。为此,我们必须把培育公民网络媒介素养与全媒体时代技术创新发展相适应,与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纲领的新要求相适应。除此之外,慎独是增强网络媒介素养的必要条件,慎独要求主体在自己独处时仍能恪守自己内心的道德准则,将其内化为自身的道德义务,主动规范其网络行为,最终使网民具备理性辨别、科学研判网络谣言的主体性能力。总之,提升网民的网络媒介素养有利于稳固社会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利于为公共事件的发生营造相对稳定的网络舆论氛围,有利于在守护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的过程中抵御全媒体时代形态各异的信息流瀑。

3.制度认同:增强网络谣言传播控制,还原主流意识形态安全净生态


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不仅体现在道德方面,也存在于法律法规方面,进而决定了主体言行的“可为”与“不可为”。现实中,制度的产生会与实践生活存在差距,制度如果不能很好地作用于人们的社会生活,那么会让人们无法感受到真正精神上的正义。究其本质,这主要与社会利益分配不公有关。“现实中的人”的社会属性不能全面自由地发展,主体无法获得精神上的满足感与归属感,长此以往,易找其他途径宣泄情绪,制造网络谣言便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发泄途径。反过来说,当网络谣言的传播影响了网络舆论走向,进而影响网民对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的价值认同,这就需要采取源头管控,即制度认同的方式来缓解影响。

制定宏微并重、软硬兼施的法律法规以及完善相关制度体系,营造良好主流意识安全生态。道德自律和法律他律是网络空间规范网络行为的两种约束模式。当前,我国网络社会的道德规范还不成熟,难以保障网络社会舆论生态的健康发展。故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可以为网络空间舆论生态秩序的稳定提供翔实方案,确保谣言不会造成大规模危害。其一,近年来,国家网信办相继出台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如《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2022)强调重视国家网信办的监督检查功能,文件指出“网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管理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9)中强调“对违反本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的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报告”。《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8)提出了网络媒介平台使用坚持“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此外还有《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2017)、《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2017)等,通过这些法律法规实时监控网络谣言主体的违法言行,且在主体网络行为道德失范的总结中健全网络社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加强道德规范建设”。其二,加强法治观教育,牢固树立法治信仰是治理网络谣言的必然要求。法治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同样,守护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安全,发挥法治在治理网络谣言中的积极作用亦尤为重要,而强化对网民的法治观教育更是重中之重。因为法律发挥作用的首要前提是全民信仰法律,人们只有发自内心地认同并拥护法律,才能自觉遵守法律。只有通过卓有成效的法治观教育,帮助人们牢固树立法治信仰,人们才能自觉地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分析谣言的形成机理,唯有如此,网络谣言治理工作才能在法治轨道上有序开展。其三,建立健全针对网络谣言的奖惩机制。相关政府部门除开设辟谣、检举谣言窗口外,还可以对已证实是谣言的检举主体给予对应的物质或精神奖励;对谣言制造者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如关闭账号、设置永久黑名单等。其四,借鉴西方谣言治理经验,推进谣言治理中国化。与西方技术发达国家网络监管环境不同,我们需要认识到我国的法律规范建设在现实社会舆论场域与网络空间的舆论场域依旧存在巨大鸿沟。西方国家相当重视法律规范对网络谣言的监管作用,他们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条文,对谣言的监控系统比较健全,重视民意调查和技术监管,治谣、辟谣和止谣机制相对成熟完善,因此,借鉴别国有益的实践经验和监管措施,既有助于我国建立有效的谣言治理体系,也有助于为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的守护营造稳定的舆论环境。

创新党的舆论过滤机制,锻造守护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生力军。制定有关党的舆论过滤机制需要考虑两方面的要求。一是“群体化”的要求:按照不同的年龄群体,使具有特定传播属性的辟谣信息重点面向特定的群体传播。所谓具有特定传播属性的辟谣信息是指那些信息只在特定的年龄群体才能发挥最大功效。不同的年龄群体都有属于自己的网络传播方式,“你在特定的时段如何进行传播,取决于你的个性和你所处的具体情境或环境”。例如,青年学生和老年群体通常属于网络谣言受众和传播的重灾区,为此,我们在制定舆论过滤制度时应重点关照这两类特殊群体的个性特征和环境因素。二是“层次化”的要求:按照谣言传播的可能危害程度,将网络空间谣言的风险系数划分为不同的层级。最低层级的谣言,可以交由网络舆论场域自证其伪,相关权威媒介机构勿须过多干涉,避免浪费社会公共资源;层级越高的谣言,要求的辟谣机构及专业知识水平越高,相关机构可以主动辟谣,防止网络谣言内容持续蔓延对网络舆论场域产生无法估量的后果。在“分众化”和“分级化”的舆论过滤制度体系下,网络谣言传播的问题可以有效缓解。当然,在全媒体时代网络谣言传播的具体过程中,现状一般会比想象中的更为复杂,因此,如何具体制定和实施舆论过滤机制,如何提高网络辟谣的效率和质量,如何更好地守护主流意识形态安全,仍然需要继续深入研究。



发布丨肃北县公安局

来源丨网安大队

编辑丨赵梦芹

审核丨阿荣哈斯

肃北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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