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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学路上
学生交通安全
是大家关注的重点
而青少年驾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
在马路上“翘头”“S”型骑行
追逐“耍杂技”等危险行为
引发的交通安全隐患
不容忽视
日前,南安、惠安、晋江交警结合群众举报线索和监控视频巡查,通过专人研判分析,查处了多起青少年驾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炫技耍酷、“翘头”等违法行为。
近日,惠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有多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在辖区道路“翘头”炫技。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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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调查,惠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最终锁定三名驾驶人身份信息,并通知违法行为人黄某(16岁)、李某(16岁)、钟某(16岁),以及三人家长到大队接受处理。
近日,惠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有多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在辖区道路“翘头”炫技。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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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调查,惠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最终锁定三名驾驶人身份信息,并通知违法行为人黄某(16岁)、李某(16岁)、钟某(16岁),以及三人家长到大队接受处理。
经查,黄某、李某、钟某三人为追求刺激,经常在凌晨驾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在惠安辖区道路实施“翘头”等耍酷炫技行为。
民警依法对三人及其家长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黄某、李某、钟某也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写下检讨书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保证日后将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三人的监护人也均表示会履行好监护义务,加强孩子的日常教育。
日前,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水头中队接到报警称,一名“鬼火”少年在明超酒店附近“翘头”驾驶电动自行车。中队民警立刻前往现场,但未在现场发现翘头车辆和人员。后经进一步分析研判,很快锁定并查获涉事车辆和人员。
日前,晋江交警大队英林中队在视频巡查中发现,一年轻小伙在某音平台发布“烧胎”“翘头”等炫技视频,违法地点疑似在晋江市英林镇八号路路段。经过进一步研判,民警在该路段查获违法行为人王某及其电动自行车。经核查,发现王某为未成年人,驾驶的车辆也进行过非法改装。
民警约谈了王某及其监护人,对王某面对面开展宣教,同时对其监护人进行严厉批评教育。王某承诺今后将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不再实施此类危险行为。监护人也表示将进一步履行好监管职责,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不顾生命安全
就得付出代价
希望所有青少年以案为鉴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 第十四条规定,申领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18周岁以上。
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安全须知
电动自行车应当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以上,已满16周岁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二)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三)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四)行驶中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载人载物应当符合规定;
(五)电动自行车实行右侧通行,不得逆行;有施划非机动车道的,应该在道内行驶;没有施划非机动车道的,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
(六)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制动、鸣号、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要求;
(七)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同时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
(八)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开启转向灯;超车时提前开启左转向灯或者鸣喇叭,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
(九)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应当与前方和相邻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行驶时应当注意避让行人;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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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载人、非法改装、
“翘头”炫技等行为
是对自己和他人安全的不负责
孩子是每一个家庭的
未来和希望所在
在公安交管部门严查严处的同时
也请广大家长
一定要切实尽到监护责任!
来源 | 泉州交警微发布、泉狮微生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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