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中卫市沙坡头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宁夏XXX加油站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行政处罚案
非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行政处罚。2024年3月6日,中卫市沙坡头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宁夏XXX加油站进行核查时,发现该场所储油区的1具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喷射软管的长度小于4m、没有装可间歇喷射的喷射枪;加油站罩棚的1具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没有装可间歇喷射的喷射枪,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6.7.2.1条规定,其产品现场质量检查不合格。根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7.2条规定判定该产品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2024年3月6日,中卫市沙坡头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对宁夏XXX加油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储油区的1具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喷射软管的长度小于4m且没有装可间歇喷射的喷射枪;加油站罩棚的1具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没有装可间歇喷射的喷射枪,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6.7.2.1条的规定,其产品现场质量检查不合格。根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7.2条规定判定该产品不合格,并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卫沙消限字〔2024〕第1006号),责令于2024年3月9日前改正。2024年3月11日,中卫市沙坡头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宁夏XXX加油站进行复查发现该场所火灾隐患均未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随即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宁夏XXX加油站(非经营性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加油站负责人对以上违法事实完全承认。2024年3月25日,中卫市沙坡头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宁夏XXX加油站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加油站的站长张XX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处罚。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2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针对宁夏XXX加油站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调查,宁夏XXX加油站的场所建筑面积不足3000平方米,属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编号:024中的较轻违法行为,其经营性场所对应量罚区间A(元)为5000<A≤5500,主管人员对应量罚区间A(元)为0<A≤150。鉴于在立案调查期间,宁夏XXX加油站已重新购买推车式干粉灭火器,火灾隐患已整改。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第十三条之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针对宁夏XXX加油站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对宁夏XXX加油站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对宁夏XXX加油站的站长张XX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处罚。案例二
中卫市海原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海原县XXX有限公司XXX加油站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行政处罚案
非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行政处罚。2024年03月18日,中卫市海原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海原县XXX有限公司XXX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油库部位1具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没有装可间歇喷射的喷射枪,喷射软管长度3.60m小于4m;1具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喷射软管长度3.83m小于4m,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6.7.2.1条规定,其产品现场质量检查不合格。根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7.2条规定判定该产品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2024年03月18日,中卫市海原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海原县XXX有限公司XXX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油库部位1具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没有装可间歇喷射的喷射枪,喷射软管长度3.60m小于4m;1具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喷射软管长度3.83m小于4m,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6.7.2.1条规定,其产品现场质量检查不合格。根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7.2条规定判定该产品不合格,并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海消限字〔2024〕第0075号),责令于2024年3月21日前改正。2024年3月22日,中卫市海原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海原县XXX有限公司XXX加油站进行复查发现该场所火灾隐患均未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随即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海原县XXX有限公司XXX加油站(非经营性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加油站负责人对以上违法事实完全承认。2024年3月28日,中卫市海原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海原县XXX有限公司XXX加油站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加油站直接责任人方XX处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2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针对海原县XXX有限公司XXX加油站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调查,海原县XXX有限公司XXX加油站的场所建筑面积不足3000平方米,属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编号:024中的较轻违法行为,其经营性场所对应量罚区间A(元)为5000<A≤5500,主管人员对应量罚区间A(元)为0<A≤150。鉴于在立案调查期间,海原县XXX有限公司XXX加油站已重新购买推车式干粉灭火器,火灾隐患已整改。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第十三条之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针对海原县XXX有限公司XXX加油站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对海原县XXX有限公司XXX加油站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对海原县XXX有限公司XXX加油站直接责任人方XX处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中卫市海兴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海原县XXX有限公司XXX加油站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行政处罚案
非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命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行政处罚。2024年3月19日,中卫市海兴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海原县XXX有限公司XXX加油站油罐区使用的1具MFTZ/ABC35型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喷射软管的长度小于4m,现场判定为不合格消防产品,随即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海兴消限字〔2024〕 第0082号)责令其于2024年3月24日之前整改完毕。2024年3月26日复查时,发现该加油站仍未进行整改。海原县XXX有限公司XXX加油站(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与《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3月19日,中卫市海兴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海原县XXX有限公司XXX加油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油罐区使用的1具MFTZ/ABC35型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喷射软管的长度小于4m,现场判定为不合格消防产品,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6.7.2.1条的规定,其产品现场质量检查不合格。并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海兴消限字〔2024〕第0082号),责令于2024年3月24日前改正。2024年3月26日,中卫市海兴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海原县XXX有限公司XXX加油站进行复查发现该场所火灾隐患均未改正,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与《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大队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海原县XXX有限公司XXX加油站(非经营性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加油站负责人对以上违法事实完全承认。2024年4月8日,中卫市海兴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海原县XXX有限公司XXX加油站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加油站的站长韩XX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处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2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针对海原县XXX有限公司XXX加油站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调查,海原县XXX有限公司XXX加油站建筑场所面积不足3000平方米,属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编号:024中的较轻违法行为,其经营性场所对应量罚区间A(元)为5000<A≤5500,主管人员对应量罚区间A(元)为0<A≤150。鉴于在立案调查期间,海原县XXX有限公司XXX加油站已重新购买推车式干粉灭火器,火灾隐患已整改。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第十三条之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针对海原县XXX有限公司XXX加油站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对海原县XXX有限公司XXX加油站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对海原县XXX有限公司XXX加油站的站长韩XX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处罚。案例四
中卫工业园区消防救援大队对中卫市X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行政处罚案
非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行政处罚。2024年3月26日,中卫工业园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中卫市X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核查时,发现该单位西侧库房使用的一具型号为MFZ/ABC3d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没有安装保险装置,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6.7.1.1条之规定,依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7.2条之规定判定该产品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2024年3月26日,中卫工业园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对中卫市X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西侧库房使用的一具型号为MFZ/ABC3d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没有安装保险装置,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6.7.1.1条之规定,其产品现场质量检查不合格。根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7.2条之规定判定该产品不合格,并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卫工消限字〔2024〕第0081号),责令于2024年3月29日前改正。2024年3月31日,中卫工业园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中卫市X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复查发现该场所火灾隐患均未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随即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中卫市X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非经营性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中卫市X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人对以上违法事实完全承认。2024年4月29日,中卫工业园区消防救援大队对中卫市X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对中卫市X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胡XX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处罚。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2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针对中卫市X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调查,中卫市X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场所建筑面积不足3000平方米,属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编号:024中的较轻违法行为,其经营性场所对应量罚区间A(元)为5000<A≤5500,主管人员对应量罚区间A(元)为0<A≤150。鉴于在立案调查期间,中卫市X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重新购买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火灾隐患已整改。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第十三条之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针对中卫市X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对中卫市X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对中卫市X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胡XX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处罚。案例五
中宁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宁夏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宁分公司(XX大厦)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行政处罚案
非经营性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行政处罚。2024年8月20日,中宁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宁夏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宁分公司(XX大厦)进行检查时,发现宁夏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宁分公司负责管理的XX大厦三层楼道内2具应急照明灯主电源切断后5s内未转入应急状态(均使用的中山市亮泰照明电器厂生产的型号为 LT-ZFZD-E5W-3A 的消防应急照明灯),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6.13.3.1条的规定,其产品现场质量检查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4年8月20日,中宁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对宁夏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宁分公司负责管理的XX大厦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三层楼道内2具应急照明灯主电源切断后5s内未转入应急状态(均使用的中山市亮泰照明电器厂生产的型号为 LT-ZFZD-E5W-3A的消防应急照明灯),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6.13.3.1条的规定,其产品现场质量检查不合格,根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7.2条规定判定该产品不合格。中宁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随即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宁消限字[2024]第0166号)及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通知书(中宁消产判字[2024]第0006号),责令该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前整改上述隐患。2024年8月26日9时,中宁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到期后进行复查,经检查发现,该场所火灾隐患逾期未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8月27日,中宁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单位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宁夏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宁分公司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公司负责人对以上违法事实完全承认。2024年9月12日,中宁县消防救援大队作出对宁夏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宁分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宁夏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宁分公司XX大厦直接负责主管人陈XX处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依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2 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针对宁夏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宁分公司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经调查,宁夏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宁分公司管理的XX大厦三层场所使用面积为912㎡,场所面积 S(㎡)≤ 3000,属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编号:024中的严重违法行为,对应非经营性场所量罚区间A(元)为850<A≤1000元,主管人员对应量罚区间A(元)为0<A≤150。鉴于宁夏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宁分公司在复查后已购买消防应急照明灯,并于2024年8月28日向中宁县消防救援大队递交整改报告及购买发票等。大队监督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30日对场所进行现场核查,XX大厦三层2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已更换,场所存在隐患已整改。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宁消〔2023〕41号)第十三条之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针对宁夏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宁分公司管理的XX大厦三层(非经营性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对宁夏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宁分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对宁夏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宁分公司XX大厦直接负责主管人陈XX处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