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阿尔勒业主向房社长平台爆料:
他们今天准备行使业委会的权利,换掉阳光100物业,结果遭到了阻拦。
据业主说,现场除了遭到阻扰,物业公司还拆掉了业委会的投票设施——
甚至,撕扯了宣传横幅——
据业主透露:
他们这次公开选聘物业在合法合规流程下进行的,为此他们还特意找律所全程指导,以保证合法合规公开公正。
部分业主群的观点:
房社长短评——
过去15年,温州商品房市场陆续交付了数以千计的商品房小区,物业服务已经成为一个小区品质、档次等综合性的考量之一。
在这个过程中,有的物业公司成为了业主们值得信赖的朋友,有的走到了业委会和大部分业主的对立面……
作为一线的社区和街道,到底是充当业主和业委会的指导班子,还是沦为物业公司的打手马仔,一定程度上将直接影响小区业委会换届、罢免物业的程序公正,结果公正。
你看,新桥街道对某业委会选举的铜棍干预就过于明显。
未来10年,在投票表决网络化(业主人脸识别)、换届程序不断优化和简化的前提下,物业没有将心比心,只想躺赚,必然会上演大规模的物业更换轮替。
因为《民法典》赋予了业主最直接的权利,相关规定如下:
•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九)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在法律面前,一切魑魅魍魉都是纸老虎,一切挣扎都是徒劳无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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