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人民法院公告网刊登一则公告称,被告陈某某先后在微博平台发布的文字内容并附原告杨幂肖像照片,具有指向性、明显贬低、丑化了原告人格,系对原告的侮辱。
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某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杨幂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保全费140元,共计1140元。
公告显示,陈某某未履行致歉义务,杨幂申请强制执行。
图源:人民法院公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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