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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丹阳某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的一台电动单梁起重机横梁上标注了“2T”,但该起重机的电动葫芦却标注有“5000KG”。
根据《特种设备目录》“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属于特种设备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初步判断该台起重机属于特种设备。
经查,该台起重机系丹阳**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于2024年9月安装,安装时B公司未取得起重机械安装许可。
安装过程中,A公司为规避定期检验等监管,要求将该台电动单梁起重机的铭牌及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起重量均改为“2t”,运行大梁上也标注了“2t”标志。但案涉设备经实际测算,其型号为5T-10.7M,电动葫芦型号为5T-6M,起升高度为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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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许可、核准后,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丹阳市场监管
编辑: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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