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公安局通告
民生
2024-11-22 07:30
江苏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全面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养犬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定期携带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二、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不得在禁养区内饲养大型、凶猛类犬只。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1.5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三)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商场、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影剧院、学校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四、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或犬只伤人,危害公共安全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进行扑杀。五、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圈养或栓养犬只,公共区域无人牵领的犬只一律视为无主犬、流浪犬,公安机关将予以捕捉收容。六、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兴化市公安局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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