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非法销售烟花爆竹🎇
超定量储存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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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安全生产执法
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
推动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海南公布4起
依法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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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异地非法销售烟花爆竹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6日20时许,定安某烟花爆竹零售店的邓某某于其居住的建筑物内(海南省定安县龙河镇瀚龙路直行800米)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被定安县公安局查获,经依法办理,公安部门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对邓某某作出行政拘留7天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存在变更零售点经营场所和销售非法烟花爆竹行为,邓某某异地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涉嫌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安县综合执法局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
2024年1月31日,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合并罚款6000元,没收销售的非法烟花爆竹502件以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0元。
以案普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第三十五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案例二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
基本情况
2024年2月1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联合市、区应急管理局对海南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开展岁末年初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批发企业存在未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的行为,个别进货合同、流向登记表未归入档案。该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依法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
2024年4月7日,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对海南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做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普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
第三十二条第六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案例三
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
基本情况
2023年5月15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烟花爆竹公司开展明查暗访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1)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2)部分烟花爆竹筒体之间安装有隔板,不符合《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GB19593-2015)》5.4.5“产品与包装(含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之间不应增加垫板,筒体之间不应安装隔板”的规定,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当场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处理结果
针对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违法行为,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对该公司罚款5000元;针对部分烟花爆竹筒体之间安装有隔板的违法行为,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对该公司罚款5000元。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对该单位合并罚款一万元。
专家评析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某烟花爆竹公司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某烟花爆竹公司在部分烟花爆竹筒体之间安装隔板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本案中,行政执法部门应对该公司合并处罚。
案例四
超定量储存烟花爆竹
基本情况
2023年5月10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礼花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超核定限量储存:(1)106#黑火药库(危险等级1.1-2级),超量储存3160KG;(2)107#亮珠库(危险等级1.1-2级),超量储存1975KG;(3)57#药饼中转(危险等级1.1-2级)限药量300KG,超量储存660KG。2.14#、15#、18#包装车间安全通道阻塞(危险等级为1.3级),未保持紧急疏散通道畅通。其中,第一项违法行为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五,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行政执法部门当场制作下发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亮珠生产线从5月10日16时起暂时停止生产,撤离作业人员,排除安全隐患,待隐患整改到位,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生产。5月24日,行政执法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复查,该企业已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所列问题全部整改到位。
处理结果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参照该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企业超定量储存的违法行为罚款2.9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参照该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企业堵塞疏散通道的行为罚款1.95万元,对导致通道堵塞的责任人员李某华、李某辉各罚款1000元。
专家评析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因此,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设计用途、危险等级、核定药量使用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并按规定堆码,分类分级存放,保持仓库内通道畅通,准确记录药物和产品数量。禁止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禁止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禁止将高危险等级物品储存在危险等级低的仓库。禁止在烟花爆竹仓库储存不属于烟花爆竹的其他危险物品。《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4.5、9.3.3规定,烟花爆竹作业应遵守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不应超定员、定机、定量生产和储存,不应改变危险等级或超过核定数量储存,应储存在危险等级高的仓库、中转库的物品不应储存在危险等级低的仓库、中转库,摩擦药、含摩擦药的半成品、成品应在单独专用库房储存。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五,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不超过核定药量,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本案中,该企业超定量储存的行为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现场处理的同时,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企业堵塞车间疏散通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该企业及其责任人员李某华、李某辉进行处罚。
临近年末
海南将进一步加强监管
坚持对烟花爆竹质量违法行为零容忍
深入推进打击攻势
筑牢筑实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底线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海广网
0898-66807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