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补贴了!东胜符合条件的快来申请

政务   2024-10-11 22:03   内蒙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就业服务中心关于

2024年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通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内财社〔2024〕373号)、《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相关事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188号)和《鄂尔多斯市就业服务中心关于2024年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相关事宜的通知》文件规定,现就东胜区2024年度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相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1、就业困难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失地农牧民、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长期失业人员、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2、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2023年至2024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一)养老保险
我市2024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为11671.2元,全年补贴:632元/月×12=7584元。其中享受补贴不足1年的人员,按照相应月数补贴。

(二)医疗保险
我市2024年1-6月基本医疗保险缴纳金额为3585.12元,7-12月基本医疗保险缴纳金额为3112.32元,故补贴标准如下:1-6月:388元/月×6=2328元;7-12月:337元/月×6=2022元;全年补贴:4350元;其中享受补贴不足1年的人员,按照相应月数补贴。
我市以外地区缴费且缴费标准低于我市缴费标准的按照缴费地最低缴费档的65%给予补贴(四舍五入取整数),高于我市缴费标准的按照我市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外省市缴费在我市享受补贴的需要缴费地人社部门出具享受补贴情况证明。对于个人申请手续和相关凭证不齐全,以及欠缴、中断缴纳和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均不予补贴。

三、补贴期限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补贴的年龄为准)。
2、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3、对已申报过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未满的就业困难人员,中断补贴后再次申报社保补贴时,应重新认定,灵活就业后享受补贴。
4、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从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次月起开始计算。

四、受理时限
2024年10月14日至2024年12月31日(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逾期未申请,视同自动放弃,不予受理。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
1、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持《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本人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原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复印件向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
2、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本人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学信网学历认证证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复印件向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
《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请扫描下方二维码获取

(二)审核
各街道办事处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经初审通过的将申请资料汇总报送至东胜区就业服务中心,东胜区就业服务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复审,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公示
经审核通过的拟补贴对象在东胜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补贴对象,东胜区就业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人社保卡账户,申请人应确保社保卡已开通金融功能。

六、相关要求

(一)各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审核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身份,社保补贴的申报、审核、认定,实行劳动就业核心业务经办子系统动态管理,将符合条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与社会保险、工商、退休、领取失业金人员数据库和就业服务实名制系统数据及时进行比对,完成申请补贴人员的甄别、核实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安全运行。

(二)各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对外发布社保补贴受理地址、联系方式、受理时限等信息,认真做好社保补贴的初审工作,并将人员信息录入“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初审通过后,各街道办事处应定期将申请材料、花名册及电子版报至区就业服务中心。

(三)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须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对虚假、冒领或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责令其改正并追回违规所得资金;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除责令其改正的同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本通知内容与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有出入的,应以国家、自治区的文件内容为准。

七、其他事项

以下人员不得享受社保补贴:

(一)入学、服兵役、死亡、移居境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被判刑收监执行的人员;

(二)个体工商户、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农业合作社等单位法人,在单位担任股东、经理、董事、监事、理事、财务负责人、联系人等职务的人员;

(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人员;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五)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人员;

(六)财政供养人员,以及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单位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或公积金的人员;

(七)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办理失业登记或单位就业登记的人员。

(八)在运管部门登记营运车辆信息的人员;

(九)其他应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形。
八、联系方式

(转自“东胜就业”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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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胜就业

编辑:鲁敏 审核:韩改琴 白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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