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钩驿镇乡村公益性岗位考核管理办法

文摘   2024-09-30 21:52   甘肃  

为进一步规范岗位设置、人员考核管理,充分发挥乡村公益性岗位作用,根据《定西市安定区乡村公益性岗位考核管理办法》(安人社发(2024)130号)要求,按照乡村公益性岗位“谁开发、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和落实“区定、乡聘乡管、村用”的管理机制,结合近年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实际,现就人社部门开发管理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修订印发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各级关于乡村振兴战略以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部署要求,持续发挥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帮助脱贫人口实现就地就近就业、稳定增加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村民面貌、提升乡村治理水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第二条  按照“四个不摘”要求,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五年过渡期内延续执行乡村公益性岗位政策,保持乡村公益性岗位规模总体稳定,延续执行乡村公益性岗位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三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设置管理遵循“按需设置、精准落地、自愿公开、统一管理”的原则,不断规范管理,确保事有人干、人有事干,坚决杜绝虚设滥设、选人不准、职责不明、顶岗替岗、虚领补贴等问题,防止变相将公益性岗位变成普惠性措施。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爱心理发员、乡村道路维护员、乡村保洁员、乡村绿化员、乡村水电保障员、农村养老服务员、村级就业社保协管员、乡村公共安全管理员、乡村公益设施管理员、乡村创稳网格员、暑期学生防溺水巡查员等类别的岗位,从事乡村公共服务工作。

第五条  村级要对每个岗位应合理设定适当工作量、工作标准和工作规范,确保聘用人员既不能负担过重而耽误农活,也不能无事可干。对工作量不足或者实际作用发挥不充分的岗位,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岗位工作,但仍需兼任原岗位的工作职责。对确属无工作量的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岗位,但需报乡镇审核,报区人社局备案。以上1种类别可以结合村情实际设置多个岗位,但每个岗位只能安排1人。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爱心理发员。通过建立“爱心发屋”,为本村60岁以上的老年人、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残疾人等免费提供理发服务。

2.乡村道路维护员。负责本村乡村道路日常维护和管理,路面清扫、路肩整修及公路沿线各类堆积物清理等工作,对因洪水等自然灾害损毁路段的情况及时报告并参与紧急抢修工作。

3.乡村保洁员。负责本村公共区域卫生的保洁、清扫和管理,督促、监督农户对自家产生的垃圾及时清理,保持院落周边洁净,确保实现村域卫生院门净、路面净、路边净、墙根净、花坛绿化带净的“五净”标准。

4.乡村绿化员。负责本村通村道路两侧、河渠池塘以及其他公共区域的绿化和管理。协助做好村级安排的绿化美化任务。

5.乡村水电保障员。负责本村农村饮水工程村级、社级管网、入户工程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抢修工作,水务突发事件的上报和应急处置,山洪预警“户户知”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搞好河坝、灌溉渠道等其他水利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用电的服务和保障工作。

6.农村养老服务员。对有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即农村敬老院)的乡村,提供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

7.村级就业社保协管员。协助实施辖区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工作,做好辖区内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协助搞好救灾救济、优待抚恤、拥军优属和弱势群体救助工作。

8.乡村公共安全管理员。协助掌握辖区治安动态,做好治安信息收集、反馈,搞好群防群治工作。负责本村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本村房屋等建筑安全的排摸、提醒和上报工作。

9.乡村公益设施管理员。负责村级阵地、文化广场、乡村舞台、体育器械、路灯、公厕、垃圾箱、排水渠等公益设施管理。

10.乡村创稳网格员。乡村创稳网格员作为专职网格员的辅助力量,协助专职网格员开展工作,主要负责本村维护社会稳定综合治理,常态化开展走访排查,全面排摸网格内各类矛盾纠纷和安全隐患,对发现的苗头性、动向性信息以及网格内发生的各类涉及创稳方面的突发事件等情况和动态,第一时间上报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开展现场化解和处置。协助村和相关部门开展涉及创稳方面的特殊人群走访工作;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公共安全隐患处置和民生公共服务等工作。

11.暑期学生防溺水巡查员。负责完成暑期学校周边危险水域的定点巡查工作,对各自辖区内的危险水域各项救生设施及时查看,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学校和村委会报告,发现有青少年学生靠近危险水域或准备下水的情况,及时予以劝导,每天重点时段(午后、晚饭前、周末、节假日)坚持对危险水域进行巡查,配合学校完成防溺水宣传等校园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选聘条件、对象及程序


第六条  选聘的条件和对象。选聘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6周岁以上、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责任心强可以胜任相应工作的无法外出、无业可就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2.非一、二类低保对象(三类、四类低保对象可纳入);

3.非村干部家庭成员(村干部包括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村文书等享受财政较高补助人员);

4.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适应岗位的基本劳动能力。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以是否能胜任、是否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为标准,取消年龄、残疾等不合理招用限制。在确保能够按要求完成岗位任务的前提下,允许从事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兼职从事灵活就业。对其中困难残疾人、困难残疾人家庭成员、困难重病家庭成员、困难家庭妇女、易地扶贫零散搬迁困难家庭成员、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家庭成员优先安排;爱心理发员优先安排有一定理发基础的农村妇女。同时,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不能与其他类似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重叠,一个脱贫户至多安排一人到乡村公益性岗位及类似岗位。

第七条  选聘程序

1.公告。镇政府在符合条件村组,且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应当包括选聘资格条件、名额、岗位职责、报酬、选聘程序、监督电话等。

2.申报。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通过村委会向当地乡镇府申报,提交相关资料。

3.审核。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镇村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对拟聘用人员政治素质、家庭状况、胜任岗位能力、就业及收入等情况进行核查,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4.公示。村级对拟聘人员名单在行政村的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

5.聘用。按照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区定、乡聘乡管、村用”的管理机制,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报经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区人社局审定后,由镇政府与其签订聘用协议。

6.岗前培训及安排上岗。聘用人员确定后,镇政府按岗位类别组织开展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并及时安排上岗开展工作。

 

 第四章  聘用与考核管理


第八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坚持“谁开发、谁管理、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和“区定、乡聘乡管、村用”的管理机制。村委会确定一名监督员,负责日常考勤管理,为乡镇发放补贴和人员调整提供依据。镇政府履行管理主体责任,负责人员聘用和协议签订,督促各村严格考勤管理,并依据各村每月上报的考勤结果落实岗位补贴和人员调整。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乡村公益性岗位由迁入村统一设置管理。

第九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按照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平时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等情况,每月由村级填写乡村公益性岗位考勤考核情况,考勤考核结果由乡镇汇总后,与岗位补贴审核表等一并报区人社局核定,考勤考核结果作为核发岗位补贴的依据。年终考核参照每月考勤结果,结合个人年度综合表现确定。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协议(协议为一年一签,村级和本人各持一份)。乡村公益性岗位聘用协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条  平常考核要综合考虑各类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环境并结合上岗距离、人员身体状况等因素,采取“统一管理、集中调度、分散履职”的考勤方式,着重看实际工作量和履职效果,因地制宜进行考核。每月村上对选聘人员集中调度4-8次,每月累计上岗时间不超过30小时,集中调度时进行考勤签到,其余时间根据工作任务在各自岗位开展工作,由村级监督员监督落实。对集中调度缺勤人员,按其当天应工作时长,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扣发相应补贴(20元/小时),扣发补贴由所在村按照考核情况,对优秀从业人员进行奖励,提高工作积极性。绩效补贴资金奖罚原则上控制在200元以内。

第十一条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村级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管理,镇级定期不定期的对村委会日常管理、岗位需求、个人身份和上岗情况采取电话抽查、实地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进行检查,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应限期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村委会,停止其使用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并申请停拨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对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及时予以清退。

第十二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负责清退,解除聘用协议,并在解聘10日内书面报区人社局备案。空缺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仍需用人的,按规定程序予以补充。

(一)入学、服兵役、转入城镇、户籍迁出或移居本村之外的;

(二)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身份识别后剔除的;

(三)刑事犯罪的;

(四)终止就业需求的;

(五)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六)由他人长期顶替上岗的;

(七)通过其他渠道已实现就业的;

(八)人均家庭收入明显高于当年度全省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对象收入标准的;

(九)其他不适合继续从事乡村公益性岗位的情形。


第五章  补贴与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上岗后,按月发放岗位补贴,补贴经乡村申报、区人社局审核、区财政局拨付后,由代发银行拨付到个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村级初次申请聘用人员岗位补贴时,须提供补贴审核表、人员花名册、考勤表、聘用协议等材料。以后申请聘用人员岗位补贴时,提供补贴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及考勤表等资料。

第十四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为聘用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体由区人社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乡镇要建立和完善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申报、审核、管理等各项制度,加强对补贴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和相关领导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由镇、村委会建立专门的档案和管理资料,做到镇、村、户内资料齐全完备,一人一档。

镇级层面:1.公告、本人申请、会议研究、公示等与人员选聘有关资料;2.聘用人员花名册;3.历年聘用协议和年度考核资料;4.乡镇制定的日常考勤管理制度和人员动态调整文件;5.岗位补贴发放资料;6.问题核查整改资料。

村级层面:1.公告、本人申请、会议研究、公示等与人员选聘有关资料;2.人员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清单资料;3.考勤签到资料。

户内层面:历年乡村公益性岗位聘用协议。


供稿:何晶晶                        编辑:虎   星

初审:任丽婷、李东              审核:李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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