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各取用水户如需继续取水,请按规定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延续取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逾期未办理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取水许可证予以注销。
各取用水户在延续取水申请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涉农事务审批科联系。(联系人:孙伟飞;联系电话:18191847000)